圖:律師的收費與他們的工作時長緊密掛鈎\資料圖片
一個剛斷氣的律師憤怒地質問上帝:「我才二十七歲,您怎麼忍心奪去我的性命!」上帝大吃一驚:「按照你的工作時間來計算,我以為你已經八十七歲了!」這則笑話在誇張之餘,揭示了律師工作中殘酷的一面。律師的職業生命並非以太陽或月亮的運行周期計算,而是以「可收費時間」計算。
「可收費時間」是律師行業的行話。律師行採取計時收費制度,按照律師的工作時間向客戶收取服務費。那些可以轉換成律師費的時間就是「可收費時間」。因此,律師的電腦上都設有一個計時器,以便精確記錄自己在每一個項目上所用的時間。
計時收費制度將時間變成了產品,律師則成了生產「可收費時間」的「工人」。因此,律師行不斷鞭策員工多加班,以便為老闆生產更多的「可收費時間」。在計時收費的制度下,律師既要保證工作質量,更要為老闆多掙出來幾個小時。律師不僅工作的時間長,而且隨叫隨到,經常要把節假日也「貢獻」給老闆。有的律師行在應徵表格上就直截了當地問求職者:「你是否身體健康?能否長時間工作?」要知道,律師每天在電腦前奮鬥十到十五個小時,體格弱一點的,還真頂不住。
做律師難,做女律師更難。由於女性要生育,還要兼顧作家庭主婦,因而她們無法像男性那樣全天候工作。如今,女生比男生勤奮、成績好,這已不再是不能說出來的秘密。女學生在法律系裏約佔六至七成,這個比例在律師行裏一直能維持十年。然而,當她們結婚、生孩子之後,能在律師行裏幸存下來的女性就只剩下百分之十左右。難怪英國一家頂級律師行的合夥人跟我說:「我可不會讓我的女兒讀法律,太苦了……兒子嘛,就隨他去。」
雖然計時收費制度把律師累得半死,但也沒有一個更好的替代制度。律師用他們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為客戶提供一套解決問題的方法。法律意見是無形的,沒有一個像手表、鑽石那樣的實體成品,因此按投入時間計算的收費制度似乎最為合理。
其實,計時收費制度的歷史並不長,在上世紀六十年代才在美國興起,再蔓延至其他國家。在十九世紀,美國各州為不同類型的法律服務規定了最高收費,客戶根據律師提供的服務類型付款。隨着工業蒸蒸日上,各州逐漸放鬆經濟管制,也廢除了對律師收費的限制。此後,法律界內部的惡性競爭一度導致律師的收入遠遠落後於其他專業人士。這種割喉式經營模式使各州的律師會不得不出手自救。自上世紀四十年代起,律師會為各項法律服務制定了「建議價」,並宣稱會處分低於「建議價」收費的律師,使惡性的價格戰告一段落。
改變這個收費方式的不是律師會,而是一對美國夫婦戈爾法博(Goldfarb)。他們想在弗吉尼亞州找個律師,處理新房的按揭。戈爾法博四處格價,但所有的律師都跟隨當地律師會制定的「建議價」,沒有一個肯降價。一氣之下他們把律師會告上了法院,控訴「建議價」是一種違反競爭法的價格壟斷。一九七五年,美國最高法院宣布戈爾法博獲勝。「建議價」被淘汰了,改為計時收費。
計時收費制度具有公平、透明的特點。不過,就像所有的制度一樣,時間久了就會衍生新的問題。當時間成為律師費唯一的標準時,高效率的工作模式反而不如低效率的工作模式有效益,因此有些客戶擔心律師會故意拉長工作時間。此外,打官司、做生意肯定會有各種各樣的變化和風險,但無論過程中有何變數、最終的結果如何,律師仍是按工作時間收費,而客戶則要承擔法庭和商場上的變數所帶來的風險。於是,一些客戶想改變律師的計時收費模式。
這個改變的機會在二○○八年出現了——金融海嘯衝擊了計時收費制度。當大家都在債海裏撲騰時,誰能允許律師旱澇保收地按小時收錢?有些客戶要求律師採取「封頂收費」,無論項目怎麼變化,律師費也不能超過一個固定的數額。有些客戶甚至要求律師先做前期工作,如果客戶最終決定把項目進行下去,那麼他才付律師費,否則就讓律師白幹。律師行當然不願意承擔客戶的商業風險。然而,金融危機減少了商業活動,也迫使許多企業縮減開銷,造成法律服務市場出現了供多於求的情況。為了搶生意,有些律師行不顧盈虧,對客戶提出的新收費方式照單全收。割喉戰的號角再次響起。
在客戶的推動下,計時收費的時代正步入尾聲。律師也許能因此放下「可收費時間」的重擔,重拾一些生活的時間。但從另一方面來說,客戶對律師費的擠壓減少了律師行的盈利。既然薄利,就必須多銷、多勞。這麼看來,律師加班的日子還長着呢。如果你的朋友是個律師,你千萬別問他加班的事,因為他的苦水能把你沖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