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明人士給予同性戀以無所忌諱的褒揚,「明確地將同性戀與異性戀相提並論,並認為兩者之間不存在優劣或正常與反常的區別。這種觀念,幾乎接近現代的性解放理論了。」男風在晚明縱慾思潮消歇之後還一直沿續,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勢,直至清末民初方告結束。
到了民國時期,「同性戀」一詞和圍繞在該詞的醫學理論傳播至中國,逐漸形成對同性戀的社會污名(Social Stigma)。當時被譯介的西方性學家論著,不單有病理化的論述,也有把同性愛當作一種高貴情感的觀點,而在上世紀二十年代之後,讚頌同性之愛的論述變得愈來愈弱,病理學的論述則佔據了主導。
在法律條文上,從清末到民國,到兩岸政府頒布的律法,都未專門針對同性性行為定罪。儘管無法律明文定罪,兩岸對於同性戀或性行為的司法管制仍真實存在,大陸將之視為流氓罪中的「其他流氓行為」,台灣則時以「違警罰法」中的「妨害風俗」之名予以拘留。一九九七年,中國政府廢除了流氓罪,逐步放鬆了司法管制。二○○一年,同性戀從中國官方的精神障礙名單中刪除。官方對同性戀採取「不支持、不反對、不提倡」的態度,使得這一問題在中國變得有些敏感和邊緣化。
如今,社會的進步未致於視同性戀為一種高貴情感,但至少已經正視相關問題。一九九○年,世界衛生組織已正式將同性戀從ICD-10清單中剔除,標誌着當代世界正視同性戀群體所遭受到的社會污名和歧視。 (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