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引導陪審員討論案情,提到法庭並非道德判斷的地方,陪審員應該憑常識去作出決定。這幾句話頗富啟發性,一是法庭不處理道德問題,只處理法律問題;二是一般人只要根據常識,就可以判斷某人是否犯罪。
道德與法律的確是兩個概念,道德是為人的最高標準,法律是最低標準,人可以追求最高標準,但不應低於最低標準,低於最低標準,人就犯法了,犯法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道德法庭或許也存在,但那個法庭不在現實世界,在宗教、文化等精神領域,在每個人的內心。
常識可以作斷案的基礎,這是因為人都是憑常識而生活的。現實生活中,何事可做,何事不可做,何事犯法,何事不犯法,每個人都或多或少有自己的認識。更重要的是,法律不外情理,社會是根據生活的情理來制定法律的,因此只要有生活的常識,就可以對案情作出分析,作出結論。
別人的東西不能不問自取;打傷了人要賠醫藥費,受到懲戒;做官的已拿高薪,不能再套取私利,這都是常識。
正常人都有常識,所以凡正常人都可擔任陪審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