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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警案判決對法治精神的衝擊

時間:2017-02-24 03:16:01來源:大公網

  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被毆打案,七名警員在區域法院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第五被告陳少丹被加控的一項「普通襲擊」也入罪。辯方求情時稱,案發時正值「佔中」,警員不只需長時間當值工作,警隊更遭示威者辱罵為「黑警」、「警犬」等,嚴重打擊警隊士氣,警員承受巨大壓力,曾健超非一般示威者,當晚向警員潑液,行為惡劣,警員有必要制止他作出更嚴重的破壞,社會上不少人同情警方行為,望輕判各被告及以緩刑處理。

  襲警拒捕的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被毆打案,涉案的七名警務人員各被重判監禁兩年。此案的判決對香港法治精神,構成了一定的衝擊。

  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

  法律是人們共同遵守的規則,它的存在是為了規範人們的行為,使人與人之間能夠和睦共處,並協助維持社會秩序。然而,如果法律沒有被公平地運用,執法者不能一視同仁而選擇性地執法,就會令法律變成不利於社會和諧的統治工具。法治精神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會上任何人犯法均需要承擔法律後果,即使權貴和執法者也不能例外。

  根據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所有人皆受到法律的保護及約束,任何人犯法皆會依法處理並受到懲處。所謂「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即使是政府官員,或警員觸犯法律,也同樣受到檢控。七警案判罪公布後,法院外撐警的市民均替警員感到不值,認為事件起因是曾健超向警員淋潑液體挑釁在先,加之事發時已是「佔中」第18天,警員身心俱疲,面對同袍受辱,作出了過火的肢體行為,於法不合,卻情有可原。

  廣大市民對判決的不滿,非因此單一案件,而是結合早前法庭對「佔中」和「旺暴」中暴徒施襲的案件輕描淡寫,令人質疑對暴徒和警員有不同的量刑尺度。以本案的始作俑者曾健超為例,他在眾目睽睽下公開襲警辱警,只換來入獄五周的判決;去年初一名「旺暴」的青年用磚頭襲警,導致警員受傷流血,只被判18個月感化令。市民對以上兩種情況的判刑,竟有如此大的差距,自然會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提出質疑。

  法治精神得以維持,另一基石是對人權的保障,人權和法治具有十分密切的關係。人權是人類與生俱來的、最基本的權利,人人平等擁有,它不會因人們的國籍、宗教、性別、社會地位、財富等差異而有所不同。一個擁有法治的社會,人民的基本權利才能得到保障。在法治的國度裏,法律的作用應是保障所有人的權利,下至社會的弱勢社群,上至擁有管治權力的政府。法律要符合保障人權的原則,才稱得上貫徹法治精神。「佔中」事件中的黃之鋒、羅冠聰,犯法阻街,擾亂社會秩序,早前只是被判社會服務令80及120小時,法官更指他們「真心因自己的政治理念而表達自己訴求……年輕人行動往往較為純真」。這麼輕判,確實保障了他們的人權。但他們違法「佔中」的行為,激化出的社會撕裂,竟獲如此輕判,實難令市民信服。

  今次事件激起的民憤,終有平息的一天。但判決卻令市民的心中留下了一條刺,這條刺令我們質疑法律的公平性,這才是今次事件帶來最大的負面影響。

香港中史教師會會長 李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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