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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員與鄉親父老/小 可

時間:2017-01-13 03:16:03來源:大公網

  阿強被抽中當陪審員。

  這原是不足為奇的,小可有朋友也曾被高等法院抽中,當了一次陪審員。香港法例規定,凡年滿二十一歲但未滿六十五歲的香港市民,品格良好,精神健全,熟悉聆訊時所採用的語言,即中文或英文,沒有足以影響其接收聆訊的聽覺或視覺上的損傷,均有機會被高院抽中做陪審員。只是,看來阿強比較特別,當陪審員,被阿強視為「中獎」,原來,他已經是「第三次中獎」了!

  阿強第一次當陪審員的案件是強姦和傷人案。聆訊甫開始,疑犯即自行認罪,案件一下子結束,一眾陪審員獲准離去。第二次,阿強收到高院寄來的掛號信要他再當陪審員。阿強按指定日期和時間去到法院,在那兒再被抽一次(第一次「中獎」時也有首輪次輪抽籤的程序),結果沒被抽中;第三次亦然,次輪沒被抽中,可以回家。高院為一宗案件初步抽數十位合資格當陪審員的社會人士出來,這些人到了法院,再被抽一次,讓控辯雙方律師從中揀選。至於陪審團人數,視乎案件的嚴重程度,最後剩下七至九人,可以正式在庭上當陪審員。

  被告在法庭內由社會人士審判,陪審員並不需要擁有法律資格或知識,這是香港法律的一個特色。陪審員聽完聆訊後,憑自身對案情的理解,以一己的道德標準,決定是否入被告以罪。法律是硬性存在那裏,而道德則是隨時代的改變而改變,團員有年輕的,也有年長的,有男有女。由於各人所持的道德標準不盡相同,這對被告而言相對公平。

  中國舊日的村落設有祠堂,村民每有紛爭,便聯袂到祠堂解說問題,之後由鄉親父老決定誰對誰錯。後者也是聽隨一己的道德標準,去決定何者當取,何者當棄,內心有章可循。阿強三次到法院,都聯想到自己是主持公道的鄉親父老,這就有一定的壓力,責任重大,自己的決定,是可以影響受害者或被告的一生的。

  既然有壓力,曾「三次中獎」的阿強,是否想着「今後別再中了吧」?對此,阿強說,非也,若再中,他會一如既往,盡公民責任,謹慎面對案件,以公民力量維持司法的公正性。這樣做,也是民主的一種體現。

  難怪阿強自我形容當陪審員為「中獎」了。小可想起《易經》中的「君子以厚德載物」,也憶及《論語》中的「修己以敬,修己以安人」,不由得向阿強致敬。本來,社會惡行越多,法例便越繁複細微,沒有道德,就有法律,社會才不會生亂。尚幸香港至今還未至於出現一條「不孝順父母要坐牢」的法例,要不然,即表示道德徹底淪喪。卻原來,陪審團制度是硬法例的軟化劑,一經訴諸法庭,陪審團在那裏列席,道德又被引發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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