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除了星期三、六的賣旗籌款,有時都會見到有些團體在街頭募捐,或賣獎券,或把錢放進一個透明的膠箱中。而我不知道這是否需要申請。
這類街頭募捐,有時會見到殘疾人士坐着輪椅做義工。每次我都滿腹疑惑:慈善團體成立的目的,不是要幫助這一班有需要的人嗎?怎麼現在變成殘疾人士自己幫助自己?一方面,看着他們一手推着輪椅,一手拿着捐款箱,實在於心不忍;另一方面,我的小人之心不期然向一個方向想:他們利用了殘疾人士的身體去喚起別人的同情心。
慈善團體喚醒的,應該是責任心,而不是同情心。這中間有雲泥之別。誰才會利用同情心?是乞丐呀。但我們捐錢,不是當他們乞丐,而是我們明白,取之社會,用之社會,有責任幫助不若我們幸福的弱勢社群;而慈善團體,作為捐助者受助者之間的橋樑,其中的目的,就是維護受助者的尊嚴,讓他們明白,受助是社會運作的一部分,而不是來自同情的目光。
也許,有些殘疾人士希望自己可以盡一點綿力。慈善團體更應該令他們理解,而不是利用他們的熱心。街頭上,難道一個蔑視和白眼都沒有?誰想要他們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