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報章上,有關律師、法官等的新聞幾乎無日不有。港影港劇中,大律師在庭上縱橫捭闔,大法官頭戴假髮一槌定音,威風凜凜。長輩也會教導細路仔:好好讀書,長大了做個律師或醫生。
但人對司空見慣的事,往往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前幾日在北京,參觀中國道教協會所在地、京城最大的道觀白雲觀。看到有「老律堂」,介紹稱是「律師傳戒處」,又有一處祠堂,奉祀全真龍門派「第七代律師」王常月。疑惑之餘,翻查資料,方知律師雖然是近代由西方傳入中國的職業,但這一名字卻是借自道教,古已有之。
明末清初的王常月,當時就被叫作「王大律師」。當然,此處的「律」,非指法律,而是指道教戒律。古代從事當今律師職業的,則一般叫訟師、狀師。港劇中耳熟能詳的方唐鏡、陳夢吉、宋世傑,都屬於這一種。
「法官」同樣如是,原本亦是道教詞彙,指唸咒作法、驅邪捉鬼的道士,其所用之法當然也不是刑法、民法,而是「紫極玄樞奏告大法」、「玉宸煉度符法」之類。古代沒有專職法官,地方多由州縣行政長官兼理,好像包龍圖端坐開封府那樣。
到了近代,隨着西學東漸,歐美的這一套法官、律師等制度才流入中國。但當時舉國上下,對這些時髦詞彙真正懂行的實在沒幾個。比如大總統黎元洪的秘書長饒漢祥,是前清的舉人,又是日本法政大學的「海歸」,是響噹噹的高級知識分子了。然此公留學東洋,也不過是方鴻漸式的「涮洋肉」而已。其看到「法人」一詞,就想當然以為是政府公務員,起草文告搖頭晃腦地自稱「漢祥,法人也」。又好事者遂奉送其一頂帽子,稱其為「巴黎人」。
其實,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並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機構,並非自然人,嚴格來說,連人都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