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旅遊車失事,不幸喪生者三十三人之多。據說司機連續十六天沒有休假,每天工作十幾個小時,這種超負荷工作,就是神仙也受不了。
早年在外地駕車時,最怕在高速公路上開長途車。即使休息很充分,也因為車速快,沿途沒有紅綠燈停車位,又加上高速公路景物往往單調,因此打瞌睡會不知不覺發生。
即使不斷警告自己不能打瞌睡,但眼皮耷拉下來,一時迷糊一時清醒,都不是意志克服得了。
一個年過半百的司機,體力精力都透支,再加上高速公路長途駕車,能不打瞌睡,簡直是神人了。
雖然發生事故的機率仍不算太高,但誰上了死亡列車,就可能一去無回。本來去旅遊高高興興,誰知樂極生悲。
其實應該立一條法例,就是駕駛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機,每日不可工作超過一定時數,應有足夠的休假,違規者應施以罰款,出了問題公司負責人應該負刑責。
司機魯莽駕駛是司機的責任,他人撞你是他人的責任,唯獨不讓司機有足夠時間休息,應該是公司管理層的責任。
此事牽涉廣泛,但為公眾安全,不能無動於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