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意收緊公屋富戶政策,這是雖然來得晚但又好過不來的政策。
誰都知道公屋住戶中有發了達的隱形富戶,有的即使談不上發達,但也已遠超公屋申請資格。一些人長期霸佔公屋,有的用來做貨倉,有的給親友住,有的甚至變相出租。長期佔盡便宜,自以為得計。
這裏的情理很簡單,公屋是救濟貧困家庭的,你在貧困時,社會已救助了你,給你機會去自立發展,現在你發達了,理應將佔有的資源讓出來,去救濟更需要的人。社會只能救濟有需要的貧困家庭,不能救濟生活有餘裕的人。
最基本的原則是公平原則,錢是納稅人的,政府取用救濟窮困人家,你不是貧困家庭,你又佔用資源,那就不公平。
另一個原則是誠信原則,你分明有錢了,你又假裝貧困,騙取社會資源,你就沒有誠信。
一個人長期欺瞞政府,騙取社會資源,除了應該褫奪他的資格之外,是否應該有適當懲罰呢?沒有懲罰,不足以儆戒為數不少的違規者。
開賓士的公屋富戶,夜半捫心自問,對社會應該感恩,應該回報,應該有羞愧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