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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直轄於中央

時間:2016-09-20 03:15:58來源:大公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決定,是於1990年4月4日會議通過的;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和第62條第13項條文的規定,決定:「1.自1997年7月1日起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2.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域包括香港島、九龍半島,以及所轄的島嶼和附近海域。1997年7月1日,香港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也在同日生效。」據特區基本法第2條,全國人大授權香港在域內「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固有的,也不是源自前港英政府,其來源是中央政府的授權。

  基本法第12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直轄是指中央與特區之間再沒有一級行政機構可以管轄香港,香港特區之上只有中央國家機關;中央直接行使對香港特區管治權的權力;中央國家機關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國家主席、中央人民政府和中央軍事委員會。中央政府依法履行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賦予的憲制責任和管治權,管治香港特區的運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制定基本法以規定在香港特區實行的制度,並擁有基本法的修改權。香港特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特區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中央人民政府擁有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依法管理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的權力。中央軍事委員會則負責領導香港駐軍履行防務的職責。

  在「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高於各民族自治區,但不是完全自治的地方政府,其擁有的自治權限於中央政府的授予,香港特區不存在剩餘權力。再者,對於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權力;基本法實施以來,中央政府建立了一系列監督香港特區的機制,包括在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方面,確立了行政長官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立法會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及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的「「五步曲」」法律程式;在行政長官向中央政府負責方面,形成了特區行政長官向中央述職的制度安排。在特區立法方面,明確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處理香港特區法律備案的工作程式;在香港與內地的司法協助方面,達成了相互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和部分民商事判決等一系列安排。

  教聯會副主席 胡少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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