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高考實施作弊判刑的法律,最高刑期是七年,當然,那不是指一般的作弊,而是集團性的作弊。制定此法皆因有人發明了作弊工具,公開販賣,有人有組織地以冒名頂替的辦法「替槍」,種種作弊手法,有價有市,以至為了杜絕作弊現象氾濫,一定要嚴刑峻法,達到殺雞儆猴的目的。
作弊自古有之,本沒什麼奇怪,但作弊現象如此普遍,卻是近年的社會現象。就業競爭激烈,一張大學文憑成了闖蕩社會大染缸的護身符,因此有理冇理,進了大學就是一切。
一場考試決定一生禍福,因為其中有相當大的偶然性,沒有人敢說有十足把握,因此作弊成了最保險的考試秘笈。即使平時學習成績好的,因擔心考場失準,不甘冒陣前失蹄的風險,也要乞靈於作弊工具,這真是好學生的悲哀。
在高科技的時代,作弊也高科技化,種種新穎的作弊工具應運而生,而政府又要以更先進的科技來對付,如此花費在考場上的社會資源,真是難以計數。除了重刑侍候,目前恐怕沒有什麼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