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美國大選已塵埃落定。特朗普雖然總體得票較希拉里少,但卻因為掌握的選舉人票較多而當選,成為繼2000年小布什後,美國史上第五位「少數票總統」。美國的選舉制度也因而再次遭到人們的鞭撻。
嚴格來說,特朗普尚未正式當選。因為根據美國的選舉制度,全國538名選舉人,要到12月19日才正式投票產生下任美國總統。人們不禁要問,為何民主老大哥美國,會採用由538人所組成的選舉人團,間接選舉總統?
雖然美國社會對選舉人團制度的批評一直不絕於耳,但經歷二百多年,仍能維持至今,除了因為美國聯邦制的傳統之外,間接選舉的最大好處,就是能夠防止民粹政治的出現,而選舉人團制度正正體現了美國立國先賢對直接民主的警惕。美國「憲法之父」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中,就曾經對直接民主作出過尖銳的批評:「即使每個雅典公民都是蘇格拉底,雅典公民大會仍將是一群暴民。」他擔心直接民主會導致多數人的暴政,因此在選舉的設計上加入「選舉人團」這個過濾器,讓政治在精英與大眾之間取得平衡。
再看香港,《基本法》第45條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部分反對派因而聲稱,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序並不是「真普選」,要求一人一票直接選舉,這其實是混淆了「普選」與「直選」的概念。關於這點,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憲法學會副會長王磊的研究就已經指出,「普選是橫向意義上的,指的是享有選舉權的廣泛性和範圍,直接選舉是縱向意義上的……普選和直選並沒有直接的關係,也不排斥間接選舉或職業代表制(功能團體)。」
其實,自香港回歸以來,行政長官選舉的民主成分都在不斷增加。第一屆行政長官,是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由150名具有廣泛代表性的人士組成的籌委會,經過多次全港諮詢後,在5789個各界代表中,選出400人組成推選委員會,再選出行政長官。
經過二十年的發展,選舉委員會已增加至目前的1200人,合資格選民更上升至246,440。然而,由於選委會四大界別包括立法會直選議員和區議會代表,選委會的實際選民基礎,遠遠高於24萬,例如是立法會功能界別中的「超級議席」,其選民基礎就有330萬。這清楚顯示,香港行政長官與很多國家選出的行政首長一樣,都具有廣泛的選民基礎。
文獻顯示,在起草《基本法》的過程中,確曾討論過「直接選舉」的字眼,但第45條和第68條最終還是使用了「普選」而非「直選」,說明《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並非「直選」。「普選」的核心意思,應是選民普遍地參與對提名委員會提出的候選人進行投票。而這正正有助遏止民粹主義騎劫社會整體利益。2000多年前,雅典的公民大會,以投票的形式宣告蘇格拉底犯了死罪,暴露了直接民主也可能會造成「多數人的暴政」。2000多年後的今天,在崇尚「一人一票」、「全民公投」等直接民主的時候,社會不妨思考一下:假如將英國脫歐問題交給議會決定,而不是訴諸公投,脫歐會否真的成事?假如美國人遵照立國先賢的設計,由全民選出538名選舉人,再由他們獨立思考投票,美國人今天還用擔心核武按鈕由誰操作嗎?
世界上原本就沒有一套能夠適用於所有地方的完美體制,任何制度也有利有弊,最重要的是因時、因地、因人制宜。在民主的路上,香港人實在沒有必要妄自菲薄,認為外國的月亮特別圓。我們應當立足香港的實際情況,在《基本法》的框架下,逐步完善政治制度,走出一條結合中西制度之長,既能踐行民主又能防止民粹的康莊大道。
(作者是中華能源基金委員會常務副主席兼秘書長、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