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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斯本條約》第50條

時間:2016-10-03 03:16:13來源:大公網

  《里斯本條約》,又稱改革條約,是在原《歐盟憲法條約》的基礎上修改而成。《里斯本條約》為所有歐盟成員國簽署,於200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該條約中的第50條─退出條款中,規定「任何成員國可以根據本身的制憲要求,決定退出聯盟」,並制定了實施程序。

  如果英國決定啟用《里斯本條約》第50條,政府必須與其餘的27個歐盟成員國進行談判,並最終取得他們的同意。根據設定,該談判將需時兩年,但談判時間可以進一步延長,直至取得歐盟其餘27個成員國的全部同意。而分析人士指,就該議題的討論可能歷時10年都無法完成。

  歐盟法律專家杜根表示,脫歐程序的實施將決定英國未來與歐洲的關係。

  英國上議院歐盟委員會則指,決定在歐盟生活的二百萬名英國公民的權利,將是脫歐談判中「複雜和艱巨的」的一部分。此外,歐盟和非歐盟國家之間貿易的協定則將平均花費4至9年時間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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