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各方沒有爭議的是,劉女士獲邀作出立法會誓言後,但尚未讀出誓言的字句時,先說出一段開場白:「本人劉小麗謹此承諾,本人由街頭進入議會,定必秉承雨傘運動命運自主精神,與香港人同行,連結議會內外,對抗極權。我們要活在真誠磊落之中,打破冷漠犬儒,在黑暗中尋找希望,共同開創民主自決之路。推倒高牆,自決自強。」然後她緩慢地逐字讀出誓言,每字之間有明顯的停頓,長達六秒左右。劉女士共花了大約10分鐘才以這個方式讀完立法會誓言的全文。緊接讀完誓言全文後,劉女士說出一段結束詞「爭取全民退休保障,落實墟市政策,捍衛香港人生活尊嚴。」於2016年10月13日,劉女士在臉書(Facebook)刊登一篇文章說明她在宣誓過程中所作的行為。同日在《蘋果日報》刊登的一篇報道也登載了她的說明。
32.於2016年10月18日,主席裁定劉女士所作出的宣誓無效。儘管有此裁定,主席表示他會容許劉女士重新宣誓。
33.法庭把相關的法律原則運用於本案的客觀事實上,同意原告人的陳詞,即劉女士的行為客觀上清楚顯示她並非真正和忠誠地作出承諾,她將致力擁護、遵守及履行立法會誓言中所表明的責任。劉女士把每字拆散、相隔六秒才讀出一字的宣誓方式,客觀上是對一名合理人士表達出她無意傳達立法會誓言的內容和承諾中所包含的意義。所以,客觀上,劉女士在宣誓過程中所持的態度和所用的方式清楚表示她無意履行立法會誓言所訂明的責任。而她自己在臉書的文章裏和《蘋果日報》的報道中亦確認了這一點。因此,劉女士的行為並不符合「實質信念規定」。
34.法庭亦裁定劉女士違反了「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鑑於她在獲邀作出立法會誓言後,在讀出誓言之前立即作出開場白,其後在讀畢誓言後又即時作出結束詞,客觀看來,她有意在宣誓過程中把一些誓言以外的言詞信息(而該信息包含在開場白和結束詞裏)作為誓言的一部分傳遞開去。
35.劉女士在其誓章提供某些主觀解釋,說明她的慢讀行為是要向公眾彰顯某些未被指名的立法會議員「行禮如儀的虛偽」,並要表達「流暢鏗鏘的宣誓是虛偽」的信息。
36.法庭重申這些關於她自己思考過程、想法和為本身行為賦予主觀意義的解釋,與客觀評定並不相干,不應把它們納入考慮之列。再者,法庭亦拒絕把它們視為有關的背景和情況,因為這些背景和情況不會是在劉女士宣誓時一般合理人士可以知道的事情。無論如何,即使法庭把它們列入考慮,該等解釋亦不足以取代法庭所裁定,從慢讀行為所帶出、明顯及無可置疑的客觀含義。
37.劉女士顯然是故意以慢讀方式宣誓。因此,客觀地,她是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而她作出的誓言是不合法和無效的。法律上,她自那時起便喪失就任議員的資格。故此,秘書的決定和主席的裁決在法律上是錯誤的,應予以推翻。法庭給予原告人他們尋求針對劉女士的濟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