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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 判詞

時間:2017-07-15 03:15:13來源:大公網

  22.不爭議的事實是,在秘書邀請梁先生宣誓後,身穿寫有「公民抗命」字樣的黑色汗衫的梁先生便走向枱前,當時他右手拿着一把張開的黃色雨傘(上面寫上不同字句,包括「結束一黨專政」),左手拿着一塊展示「人大831決議」字樣的紙板,並同時以廣東話大叫口號。在他走到枱前之後,便用廣東話說:「雨傘運動!不屈不撓!公民抗命!無畏無懼!人民自主自決!毋須中共批准!我要雙普選!梁振英下台!」然後斷斷續續地讀出立法會誓言。讀畢後,他再大叫另一句口號:「撤銷人大831決議!我要雙普選!」然後他放下雨傘,將一張寫有「人大831決議」字樣的紙張撕碎,拋向天花,然後離開。

  23.秘書對梁先生所作的宣誓沒有異議,因此他的宣誓被視為有效。

  24.法庭把有關的法律原則運用到本案的客觀事實後,同意原告人指梁先生並不符合「莊重規定」的陳詞。

  25.宣誓的儀式及程序只有一個目的,就是為到宣誓者可以遵照憲法上規定,以符合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訂明的形式及內容作出宣誓。

  26.在梁先生的情況而言,手拿張開的雨傘、叫喊口號及撕碎寫有信息的紙張,皆與宣誓之真正目的無關。客觀上,對一個合理人士而言,這些誇張的行徑與行為顯然超出了在該場合所須有的莊嚴及尊重的合理範圍,而該莊嚴與尊重是須與宣誓場合所具有的嚴肅性及憲法重要性相應的。因此,梁先生在作出立法會誓言時的行為舉止,客觀來看並不符合「莊重規定」。

  27.此外,法庭亦裁定,由於梁先生在正要讀出誓言前及讀出誓言後叫喊口號,在一個合理人士客觀來看,他是試圖把口號中的額外言詞信息,傳遞作為宣誓的一部分。因此,他的宣誓亦不符合「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

  28.梁先生也在其誓章中提出不同的解釋,稱他在宣誓的過程中作出那些簡短的陳述,是向他的選民表達自己的政治目標。他並非倡議「港獨」,而且在誓言中作出承諾是出自真心。這些解釋都是關於梁先生的思考過程、想法和為本身行為賦予主觀的含意。法庭並不認為這些主觀解釋與客觀評定有任何相干。無論如何,即使法庭把這些解釋納入考慮,它們也不會影響法庭認為他不符合「莊重規定」的結論,並且這些解釋實際上支持法庭的客觀看法,即認為梁先生試圖在宣誓中,納入及傳遞額外的言詞,是故違反了「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

  29.基於在上述第13(ii)段所指出的法律原則,法庭也不接受梁先生聲稱,他是依賴主席以往的裁決,接受梁先生本人及其他立法會議員過往的宣誓,藉以指稱他並沒有蓄意違反法律規定,故他沒有拒絕或忽略宣誓。同樣,法庭並不接受他的陳述,說應該以立法會處理其會議程序及辯論進行時為議員所訂的行事方式,作為衡量宣誓莊重性的基準。法庭認為兩者的性質和目的並不相同。

  30.因此,法庭的結論是,客觀地,梁先生於2016年10月12日獲邀宣誓時,拒絕及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他應喪失上任議員的資格,而且無權聲稱以立法會議員的身份行事。而秘書決定接納梁先生所作的宣誓為有效,在法律上是錯誤的,應予以推翻。法庭給予原告人所尋求針對梁先生的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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