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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決定具憲制性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

時間:2017-12-29 03:15:56來源:大公網

  「一地兩檢」安排獲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有關憲制及法律依據已確定無疑,未來只待完成本地立法最後一步,廣深港高鐵港段就可以如期在明年第三季度通車。

  然而,就在人大常委會已經依法完成審批並公布「決定」後,本港反對派包括部分法律界人士仍在那裏喋喋不休,指「一地兩檢」違反基本法,人大「決定」是「常委治港」及「零度自治」,其完全無視人大憲制地位的狂妄態度令人驚訝。

  正「磨刀霍霍」要搶奪「大律師公會」領導權的陳文敏及戴啟思等人,自恃「大狀」專業身份,竟公然質疑人大「決定」的合憲合法性。這真是「賊喊捉賊」的無恥技兩。首先,自基本法頒布實施以來,他們幾時真心實意支持過這部法規?他們不就是專門以質疑、否定基本法和大打「人權」官司起家的嗎?戴耀廷藉口反對人大「八.三一」政改「決定」、鼓動七十九日違法「佔中」,陳文敏有批評過這位「愛徒」違反基本法半句嗎?「長毛」、劉小麗等人立法會違法亂誓被DQ,還有多宗「佔中」及「旺暴」案件,戴啟思都「義不容辭」地充當被告的辯護律師,他眼中有半點基本法的威嚴嗎?怎麼,如今全國人大通過實施「一地兩檢」,他們又忽然變身成為基本法的「守護神」,反過來拿基本法條文來質疑人大「決定」,這不是太荒唐、也太可笑了嗎?

  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肩負制憲、立法、釋法及監法等大權,其決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不容置疑,作為國家憲法「子法」的特區基本法,也是由全國人大所制訂及頒布實施。怎麼,如今陳文敏等人竟然企圖以基本法某一具體條文來質疑人大的權力,質疑其認定「一地兩檢」的合憲合法性,那不成了本末倒置和「要仔唔要乸」了嗎?

  事實是,全國人大批准「一地兩檢」實施,與陳文敏等人口中的基本法第十八條根本不可相提並論。十八條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這裏面,很重要的一條是,這些全國性法律經過本地立法後,都是由特區政府負責頒布及執行,執法的是特區相關部門,如「長毛」、「棺材佬」古思堯等人在示威遊行中焚燒國旗,警員可依法予以拘捕和檢控,特區法院法官要依法予以審理和判刑,適用範圍明確是全港性的。

  但眼前的「一地兩檢」,開宗明義就是只在西九龍高鐵總站地庫下的內地口岸區內執行,執法的是內地出入境、海關、檢疫人員,實施的是內地法規,而無論是「人」或「法」,一旦離開了內地口岸區,執法權力就都不存在了。如此事實俱在,與第十八條及「附件三」又哪裏有可資連繫之處呢?

  人大決定,就是「一言九鼎」,「一地兩檢」,合憲合法,這是不容置疑、也毋須「客氣」的。人大不「一言九鼎」,難道還要陳文敏、戴啟思之流點頭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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