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內地絕大部分收買婦女或兒童的人,都不用負刑責,犯罪成本低,變相令拐賣犯罪活動變得猖獗。有見及此,36位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在2014年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期間,以代表團方式提出「關於修改《刑法》第241條的議案」,要求刪除「收買婦女或兒童的人可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免責條文,並增加最高刑罰,這亦是回歸後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首次以代表團的方式,向全國人大提出修法議案,具有開創性意義。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刑法修正案,將刑法第241條第六款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次修改正是由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團促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