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12月27日訊 記者梁康然報道:康宏環球在聖誕假期過後再度入稟。今次矛頭指向前康宏行政總裁麥光耀、主席王利民,以及兩家証券公司「康宏証券」及「鼎成證券」。入稟狀指,麥王兩人身為康宏環球的實質董事,卻誤導客戶以為「康宏証券」與康宏環球有關。另在2014至15年間,以代理配售債券名義,透過鼎成證券把最少4550萬元的「代理費」,轉移至康宏証劵。入稟一方,要求法庭頒令禁止「康宏証券」盜用商標,被告一方須為事件作出賠償。
是次入稟人分別為「康宏環球控股」、「康宏理財服務」、「康證」三家公司。康宏環球一方指,被告麥王兩人原是康宏環球的實質董事,但兩人在2010年起違反董事職務,盜用康宏環球的商號、商標、網址、電郵等,令康宏環球的客戶以為「康宏証券」與康宏環球有關。但「康宏証劵」實質並非康宏環球的旗下公司。
被告一方曾在未經批准下盜用康宏環球商標,包括讓「康宏証券」使用康宏環球的網址、電郵等。同時被告一方又向顧客作出失實陳述,指「康宏証券」與康宏環球屬於同一集團。被告一方認為,「康宏証券」的誤導行為,不單令康宏環球的信譽受損,更失去一批客戶。
入稟人又指,發現在2014至15年間,麥光耀、王利民兩人曾與「康宏証券」及「鼎成證券」達成秘密協議,聲稱「康宏証券」協助「鼎成證券」代理配售債券,因此「康宏証券」可以分4次獲得合共最少達4550萬元的「代理費」。
入稟人表示,被告麥王兩人的涉案行為違反董事職務及僱傭合約,而被告「康宏証券」就盜用商標,同案的「鼎成證券」亦參與事件,因此要求上述被告,需為康宏環球在事件中,客戶、商機、商譽等損失作出賠償,又要求法庭頒令禁止上述被告的盜用商標行為。
昨日康宏環球代言人指,「康宏証券」在2007年成立,及後發現「康宏証券」從事高風險債劵買賣,甚至可能推出不受監管的金融產品。至2016年4月21日及4月25日,康宏環球分別發出聲明及刊登廣告,澄清「康宏証券」與康宏環球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