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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準則令人費解\孔永樂

時間:2018-02-07 03:15:49來源:大公網

  「香港眾志」常委、港島區參選人周庭早前被取消參選立法會補選資格。理由是「香港眾志」以鼓吹推動「民主自決」為目的,有關主張並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筆者認為選舉主任的決定有其合理根據。不過,另外兩名具爭議參選人姚松炎及區諾軒卻能夠成功「入閘」,這實在令人費解。現時,我們應冷靜地討論各種理據,最終確保香港能夠有一個完善及穩定的選舉制度,令大多數市民得益。

  「自決」主張牴觸憲法

  立法會的權力來源自《基本法》,而國家憲法則是《基本法》的依據。去年11月,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在香港出席研討會時曾表示,沒有國家憲法就沒有《基本法》及「一國兩制」,憲法是根本和最權威的法律依據。在此情況下,參選立法會的人士需要尊重國家憲法及《基本法》是基本要求。筆者認為,即使在英美等國的民主代表制度,立法機構選舉的產生方法也要符合國家憲法和憲政秩序。香港的立法會制度源自英國。歷史上,英國從沒有一套成文憲法,但經歷宗教衝突及多年內戰後,1689年通過的《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及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Act of Settlement),最終奠定了英國議會讓各議員議政的基礎,同時議會議員需要尊重君主為國家元首的憲政秩序。

  現代政治體制運作中,英國國會擁有重要的決策權力,其國會議員更需要體現及尊重國家主權,在國家的基礎下依法處理稅務、醫療教育、交通運輸建設甚至出入境管制等問題。若然國會議員並不尊重憲法、國家主權甚至國家君王,這便會動搖一直運行的憲政秩序,不單影響國會立法機構的正常運作,國家或會面臨分裂內亂的局面。近數年,蘇格蘭獨立問題亦困擾英國國會議事程序。有學者指出,這與1999年貝理雅政府在蘇格蘭議會選舉和威爾士國民大會選舉引入「比例代表制」有密切關係。這打破了一直以來英國政治由兩大政黨管治的基本格局。重要的是,蘇格蘭地方政治產生了重大變化,蘇格蘭民族黨取代了保守黨的地位,自此成為工黨的最大政治對手。

  英國的歷史、政治文化及人口結構等與香港都不相同,香港回歸後實行「一國兩制」,特區選舉亦不是國家選舉。「香港眾志」經常推動公投「自決」的政治行動,以及發表相關言論,難免牴觸國家憲法及「一國兩制」的基礎。其常委周庭遭DQ是非常合理。

  現時,有人經常強調參選權亦是人權的一種。嚴格而言,參選權的前提是效忠國家主權。筆者難以想像,一個公開表示拒抗效忠美國憲法的美國公民能夠參與國會或總統選舉。

  「眾志」屬非法組織

  在政治領域上,我們亦要留意各選舉細節,從而確保制度的合法及公正。值得注意的是,「香港眾志」至今仍未能成功在香港註冊,取得公司或社團的合法地位。參與政治選舉需要金錢,由於「香港眾志」未能註冊,亦不能以政治組織或社團名義開設銀行戶口,支持者只可將捐款存入由黃之鋒與核心成員開設的聯名戶口。香港是一個法治城市,我們不能有未經註冊的組織可以透過政治選舉而非法籌款等。若然一個非法組織的常委卻能夠參選並有機會成為「合法」的立法會議員,則顯示香港的法律及選舉制度錯漏百出。單從這財政問題,周庭的參選資格理應取消,從而確保香港選舉制度健全。

  另一個重要的問題,筆者不了解各區選舉主任是否存有不同的準則。負責DQ周庭的選舉主任指出因其政治組織鼓吹推動「民主自決」,過去曾表示公投應包括獨立和地方自治等選項,故此裁定違反《基本法》。最新被DQ的新界東參選人劉頴匡,2016年曾發表「港獨」言論,並矢言要成為「港獨」分子梁頌恆及梁天琦的「繼承人」。若然根據以上準則,為何姚松炎及區諾軒卻能夠「入閘」?

  不少媒體都指出,姚松炎較「香港眾志」更早主張「自決」。姚松炎2016年宣誓就任立法會議員時,因誓詞內容違反《基本法》被DQ,為何選舉主任這次容許姚松炎出選?這是否基於接受姚松炎已經改過的「事實」?抑或不認同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內容?另一方面,區諾軒在過往亦提倡「自決」,這與「香港眾志」的政見相似。重要的是,只要有留意香港時事的人都知道,區諾軒明顯是周庭的「Plan B」,既然周庭及劉頴匡都被DQ,為何區諾軒卻可以參選?

  選舉管理委員會的職責包括「進行和監督選舉,並規管選舉的程序」。然而,選管會近日指出其角色只是委任選舉主任,而參選人提名是否有效由選舉主任決定。這解釋確實令人費解。筆者認為,立法會宣誓風波是選管會及選舉主任欠缺全面理據及統一準則造成的亂象。選舉前一系列DQ行動難免激起部分選民及學者的反感。從是次補選提名過程來看,選管會似乎並沒有因應上次的亂局而作出改善。這對日後香港的政治發展不利。

城市智庫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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