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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中央領導的行政主導體制/楊 堅

時間:2016-11-14 03:15:47來源:大公網

  十月二十四日筆者在本欄發表《宣誓風波的六個問題》,如今前三個問題——立法會主席是否應當允許青年新政的梁頌恆和游蕙禎再度宣誓、梁游等人最終能否完成宣誓儀式成為正式議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否必須以解釋《基本法》有關條款來維護「一國兩制」和《基本法》——都有了明確答案。接下來,需要進一步討論後三個問題——香港居民(選民)從這一政治風波中應當汲取怎樣的教益、建制派必須從何入手加強共同政治思想基礎、這一政治風波將如何影響香港政局演變。

  建制派的政治缺失

  香港居民(選民)應當汲取怎樣的教益,在很大程度上視乎特區政府是否嚴格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在短時間內現屆政府就應當採取措施,取消所有在十月十二日立法會議員宣誓過程中違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者的議員資格,並及時安排補選。

  有一種觀點:當前政治形勢十分複雜,第五任行政長官選委會和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迫在眉睫,應當放過在十月十二日宣誓時已被立法會秘書長裁定合格者。

  但是,相反的觀點認為:正是多年來貫徹《基本法》存在着含混甚至過分妥協的現象,才導致如今反對派大規模挑戰和破壞《基本法》的局面,倘若這一回不嚴格執法,那麼,香港政治形勢只會愈益惡化。此其一。即使放過若干違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反對派議員,本屆立法會也無法正常運作。此其二。各項重要而緊迫的事項一起放在政府面前,是對政府執政能力的考驗,不能成為卸責的藉口。此其三。因此,必須嚴格執行《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而妥善安排補選與其他重要事項。只有政府在貫徹《基本法》上強硬,香港社會的正氣才會湧現。群眾需要出色的領袖,行政長官及其管治班子理應擔當出色領袖的角色。

  誠然,行政長官及其管治班子有其不易克服的困難,即:主要因為歷史因素,既難以形成政治理念一致的管治班子,又缺乏本地政治力量的有力支撐。何況,緊鑼密鼓的第五任行政長官競選正在消融管治班子的團結。

  實踐證明,建制派作為一個包括不同政治背景和不同群眾基礎的政治組合,難以向行政長官及其管治班子提供持續穩定的支持。何況,在這一回立法會議員宣誓風波中嚴重暴露建制派重要人士的政治缺失。

  建制派不同成分在政治上、思想上的分歧,不可能在短時間內消除,下屆政府管治班子仍無法實現政治背景和政治理念的一致。形成建制派與政府之間的可靠合作,控制管治班子政治背景和政治理念的差異,唯有加強中央對特區和特區政府的領導和指導。這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行政主導體制的應有之義。

  嚴格執行人大釋法

  長期以來,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一直存在着嚴重誤解或故意曲解,即:忽略中央人民政府。其實,《基本法》第四章任何一節都有體現中央與特區建制關係的條款,如:第一節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行政長官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第四十八條規定特區主要官員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免,行政長官執行中央人民政府的指令,處理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第二節第六十二條規定特區行政機關辦理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第三節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會對行政長官的彈劾案報須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第四節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第九十六條規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第六節第一百零四條則是對全體重要公務人員的明確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的精髓是,特區重要公務人員必須真誠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真誠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港獨」分子以及其他反對派當選議員在宣誓時的言行,充分暴露他們背離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形式上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者,未必都真誠擁護和效忠。要求重要公務人員真誠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真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加強中央領導的行政主導體制的重要舉措。

  本屆政府必須排除阻撓,嚴格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引導宣誓風波對香港政局演變的影響朝着正面方向。

  資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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