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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達義論」的審判\葉建明

時間:2017-08-26 03:15:40來源:大公網

  因二○一四年發動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的暴力行動,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去年被裁定非法集會等罪名成立,黃之鋒和羅冠聰分別被判八十小時和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周永康被判囚禁三周、緩刑一年。律政司針對刑期提出覆核,高院上訴庭八月十八日改判:黃之鋒入獄六個月、羅冠聰入獄八個月,周永康入獄七個月。

  「崇高動機」不是違法理由

  這是遲來的審判,也是對所謂「違法達義」即某些人聲稱的為了心目中的「公義」,可以違法、可以危害多數人和香港的整體利益的這種謬論的審判。這一判決具有引導性和阻嚇性,它強調,任何自由都需要受法律的監管,任何所謂「崇高的動機」,都不能成為違法的理由。

  原審法官的輕判理由是:答辯人「對社會問題表現熱心,他們是將對政治的熱情付諸行動。」「是真心為自己的政治理念及因為對社會現狀關心而表達訴求,而並非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或傷害別人」。顯然,原審法官受到了「違法達義論」的影響。

  而高院上訴庭判決監禁的理由是:「當犯案者使用暴力,甚至肆意及惡意使用暴力,即使他們說是受其堅守的道德或政治信念驅使之下犯案,也不構成求情或輕判的理由。」「無論犯罪動機或原因是他們自認為多麼崇高……一般來說全都不是有力的求情或輕判的理由」。

  發生在二○一四年的那場長達七十九天的非法「佔中」,至今還是港人心裏的傷痛。而黃之鋒等人暴力衝擊政府總部前地則是這一事件的肇始。那時多少港人不敢相信,我們引以為驕傲的法治社會何以出現這般的違法暴力行動?

  早在二○一三年戴耀廷開始鼓吹「佔中」時,就大力宣傳他所謂「以法達義」的理論。二○一三年一月戴耀廷接受媒體訪問,被問及法律學者比誰都明白犯法的後果,為什麼公然叫人犯法時,戴耀廷稱,「我不覺得這件事與我的法律學者身份有衝突」,如果法律只是有法必依,一味死跟條例,「只是對法治低層次的睇法」,「違反不義的法律以達到公義,是符合法治的做法。」

  在戴耀廷所謂「違法達義」的蠱惑下,「佔中」猶如打開了暴力的潘多拉盒子。從此,香港的暴力組織一個接一個出現:青年新政、本土民主前線、香港民族黨、勇武前線……香港的暴力事件一樁接一樁發生:「光復」屯門行動、立法會爆炸、旺角暴亂……

  「違法達義」本質上是「為了達到目的可以不擇手段」。進入現代社會,為達目的不擇手段遭到普遍詬病,但把個人或部分人的目的以「崇高的動機」進行包裝,通過站上「道德高地」來行違法之事,則成為一種普遍手法。

  「違法達義」充滿欺騙性

  二○○五年一月,美國國土安全部將「動物解放陣線」(ALF)列為國內恐怖組織,因為他們以保護動物之名,燒毀實驗室、襲擊屠宰場、破壞養殖場。自一九九○年以來,極端動物保護組織已經犯下了至少一千二百宗刑事案件。這是「違法達義」的一個典型個案。

  而美國弗吉尼亞州夏洛茨維爾市八月十二日發生的暴力衝突,也是白人至上主義者和美國平權主義者以維護自身的「道義」來行暴力之事,結果造成至少三人死亡、三十四人受傷,還毀了一架警員的直升機。這樣的「違法達義」,香港能要嗎?

  同樣,香港七十九天的非法「佔中」充滿暴力,「違法達義」充滿欺騙性。事實上是既違法,也違背道義,違背民意。因為多數港人希望循序漸進推進香港民主,中央從善如流,根據香港實際情況,制定循序漸進的普選路徑,這便成為一些人違法「佔中」的理由。而政改方案最終被反對派否決,進一步顯現其道德上的虛偽。

  為此,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上訴庭法官潘兆初和彭偉昌三名法官合議,在長達六十四頁的判詞中對所謂「違法達義」進行了撥亂反正:「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股歪風,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為藉口而肆意作出違法的行為。有人,包括一些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該等人士公然蔑視法律,不但拒絕承認其違法行為有錯,更視之為光榮及值得感到自豪的行為。……」楊振權法官的解釋很清晰:「本席要強調,如本庭作出的判刑不足以阻嚇同類罪行時,法庭可能要採取更具阻嚇力的判刑,以維護法治的尊嚴。」

  本次高院上訴庭的判決是對「違法達義」的判決,但消除青少年對於「違法達義」的錯誤理解尚需時日。「佔中」的始作俑者戴耀廷依然逍遙法外,而立法會議員楊岳橋更是聲稱「坐監令人生更精彩」——有這些視法律如兒戲的法律界人士,港人絕不能掉以輕心!

  中華海外聯誼會理事、福建省政協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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