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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選舉論壇看曾俊華的政治缺陷/聞昱行

時間:2017-03-16 03:15:53來源:大公網

  最近一周,三位特首候選人共同參加了三場論壇:一場由新聞界組織;一場由教協組織,教育界與高等教育界人士參加;另一場是七家電子傳媒聯合舉辦的辯論。除了最後一場外都不設候選人相互質詢環節。

  需要指出,前兩場論壇,特別是教協論壇的主要參加者都是「泛民」支持者。教育界選委全部提名曾俊華,高等教育界選委也全部支持曾俊華或胡國興。按照曾俊華陣營將民主思路論壇指責為「林鄭主場」的思維,則這兩個論壇無疑都是曾俊華的主場。在首次三人同台的教協論壇上,雖然沒有相互辯論與質詢環節,但答題目有先後順序,後答問題者能夠回應甚至反駁先答題目者,先答者卻不能反駁。所以實際上對先答者非常不公平。雖然三人交錯答題順序,但巧合的是,「難題」都是林鄭月娥先回答。

  三個論壇的表現,都反映出曾俊華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嚴重不足。

  空有口號缺乏思考

  首先,空有口號,缺乏真正的思考。在新聞界論壇上,對新聞界關心的檔案法和資訊自由法立法,曾俊華毫無準備,卻推搪「政綱有寫過」,抱怨提問者不仔細閱讀。最後新聞系學生現場「打臉」,指出其政綱根本沒有提,他才辯解:「政綱本來有200多頁,現在壓縮到75頁,寫不下了。」但沒有人看過他所謂200頁的政綱。曾俊華顯然對自己75頁的政綱也不熟悉,否則何以連政綱有無提過都不知道呢?

  三人同台的教育界論壇,三人回答的題目一樣,更能比較候選人對政策的熟悉程度。林鄭與曾俊華高下立見。比如兒童特殊服務的問題、幼兒教育問題、如何穩定教師隊伍等問題,曾俊華只能說這些問題很重要,需要詳細諮詢雲雲;林鄭卻能說出在政策上需要怎樣改變,並能從自己的經歷和政綱中,說明自己已如何規劃,如何能夠完成任務。可見,曾俊華對教育問題,最多還只停留在「知其然」的程度,卻非「知其所以然」,更缺乏解決問題的思考,因此只能一切推給諮詢。在七大電子傳媒辯論會上也有如此問題,就連他專長的財經方面,在兩級稅制問題上都不能佔上風。

  表面上看是曾俊華「不熟書」,實際上反映出他並沒真正關注過這些問題。可以說,林鄭是一個有準備的候選人,而曾俊華有的最多只是一些口號而已。兩相比較,何人更能順利開展改革工作,不言而喻。

  其次,迷信網絡造勢,不實際接觸群眾。在記者論壇上,新聞界質疑他當政時,寧願博客介紹政策,而不願多見記者。他使出「語言偽術」,說自己平時和記者接觸頗多。主持繼續追問,才不得不承諾,以前接受記者專訪太少,以後要增加。在辯論會上,林鄭一針見血地指出,自己在過去四年半,經常落區,但曾俊華就只喜歡在辦公室做「鍵盤戰士」,直到開始競選工程才落區上演「親民騷」,曾俊華無言以對。

  曾俊華在競選中又着意專攻使用網絡較多的年輕人。但他過於迷信網上的所謂「民情」,對網上民意認識有很大的局限性。殊不知,「網絡民意」一來可以刷屏造假,二來也只不過是極少部分狂熱網民的「民意」,根本不是什麼「主流民意」。

  他對「網上民意」的錯誤認識,還體現在無原則地為網絡欺凌辯護上,把不堪入目的謾罵,說成是「網民的真心表達意見,需要尊重」,令人側目。

  重要問題上推卸責任

  再次,團隊意識不足,在重要問題上推卸責任。在教育論壇上,眾人被問到尖銳的政改問題。林鄭首先回答,自己經歷過政改,知道問題複雜性在哪裏,也對因此造成的社會裂痕深有體會,於是只能承諾先營造合適的氛圍。後回答的曾俊華卻立即攻擊林鄭「因為衰過一次」,所以不願意再「衰多一次」,而自己提出在「沒有前設的諮詢」下重啟政改,人大8.31決定卻被拋在腦後。可是,政改雖然是以林鄭為首的工作組主導,但在當時是整個政府的重中之重。但曾俊華當時卻少有發聲,除了搭過花車巡遊呼籲支持政改,基本只是袖手旁觀。在「佔中」期間,也在一旁「食花生」。現在更把政改不成功完全視為林鄭的錯誤。

  在辯論會上,曾俊華認為「港獨反映香港領導層的不濟」,再次在重要問題上,把自己的責任撇除在外。林鄭不得不指出:「我們做過司長,都是管治團隊的一員,要共同反思。」此外,在橫州事件上,他身為土地督導委員會主席,卻對胡官的指責一問三不知,通通說成與自己沒有關係。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曾俊華對政改問題認識嚴重錯誤。他提出所謂「沒有前設的諮詢」,既不合法,又無必要。人大8.31決定,並非無足輕重。在香港政府基本法網站上,它(文件二十三)與基本法附件並列,作為基本法的補充性文件,有着與基本法附件等效的效力。任何政改方案都不能違反基本法和8.31決定。在2014年政改諮詢中,林鄭一再強調要遵守基本法,「泛民」尚且推出「公民提名不可或缺」的方案。「沒有前設的諮詢」會得出什麼結果可想而知。

  曾俊華聲稱只要把港人意見如實反映給中央,中央就會妥善處理。這其實就是鼓吹不合法的方案,以假「民意」去挾持中央,企圖令中央處於某種尷尬的境地而同意不合法的方案。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特首「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因此,特首有責任主動否定明顯不符合基本法與人大8.31決定的方案,而不是把球推給中央。如果曾俊華連這點都不清楚,很難寄望他能準確地執行基本法。

  資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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