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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判七警有損司法公平公正/魯 力

時間:2017-02-24 03:15:46來源:大公網

  備受社會關注的「七警案」,涉案警員全部被判監禁兩年,而且不得緩刑。該案判決後,香港社會嘩然,陸續有市民上街表達不滿。將這次判刑結果跟旺角暴亂判刑相比,對比不可謂不鮮明。警方在旺角暴亂期間拘捕約九十人,只有約五十人被起訴,當中僅六人定罪。不僅入罪人少,而且處刑輕微,即使被判入獄也不過數月而已。其中一名旺角暴亂參與者被控襲擊傷人罪,案情指他用磚頭擲向警員,令警員膝蓋受傷,法庭判他十八個月感化令。同一條控罪有截然不同的判刑結果,警察被判監,暴徒卻不用坐牢。難道這就是香港人引以自豪的司法制度?

  輕罰暴徒重懲警察理何在

  「七警案」的判罰與相關案件進行比較,就能夠強烈感覺到,該案並未充分地體現出司法所應該追求的公平、公正的基本價值。最令人質疑的是,同一事件,法官為何重判警員、輕判暴徒?「七警案」的始作俑者曾健超,只獲判入獄5周,而拘捕他的七名警察卻被判兩年。旺角暴亂襲警者最多判囚數月,「佔中」搞手及黑手至今逍遙法外。

  更令人不解的是,這幾年社會運動走向極端,而執法者卻得不到合理保障。香港警察在「佔中」期間成為示威者的「出氣袋」,飽受挑釁、衝擊,甚至被淋潑有異味液體的侮辱,但有人竟以警員受過專業訓練理應保持克制為由,把所有無視法紀的辱警暴行合理化。試問那些口口聲聲要維護法治,要維護司法獨立及公平公正核心價值的人,這個公平與公正的標準何在?

  香港講的是司法至高無上,不管判決是否公平都不容置疑。但是,是否所有司法判決都是公正?法官的判決又是由誰監督與糾錯?這就是事事追求民主、自由、公平、公義及公理的香港的核心價值所在?在法律面前,為什麼有些人可以不受約束,法律的公理、公平、公義究竟何在?

  奇怪的是,為什麼在香港法官才可以有尊嚴,而執法的警察卻可以被任意侮辱?法官坐在冷氣間接受終身制的高薪,接受政府法例全方位保障、保護,包括任何小小的侮辱性字眼及行為皆可以對侵犯者進行刑事檢控。而警員為了維持社會秩序、維護政府尊嚴,付出沉重代價,在「佔中」、旺角暴亂那樣的大型治安事件中,作為前線的執法人員,卻經常在執法過程中被嚴重侮辱、暴力攻擊,完全沒有保障。一旦有錯失,則一定刑事調查、起訴,判刑。難道這就是香港一直引以為榮的司法公平、公義及公理?

  有輿論把「七警案」的判決結果歸咎於審案法官有外國國籍,也不能說沒有合理的因素。這次出現的這個典型案子,就給香港提出一個非常具體且真實的問題:作為香港外籍法官,是否能夠承擔起司法責任,即一方面要發展普通法,另外一方面還需要在《基本法》的規範下,處理好普通法實踐。

  難容忍「佔中」禍首逍遙法外

  在基本法的架構下,外籍法官應該會在回歸之後的一段時間內繼續存在,但是,這種制度顯然存在可以商榷之處。隨着回歸時間越來越長,外籍法官制度有可能危及香港法治。香港的普通法是《基本法》內的普通法,不是獨立國家的普通法,香港法官的裁定和判決,如何在普通法傳統以及國際人權公約之外,平衡考慮《基本法》秩序當中的主權安全利益,這對於外籍法官是一個非常大的挑戰。固然,必須用歷史的眼光看待外國籍法官幾乎壟斷香港審判權的現象。但是,世界上幾乎所有的國家都規定法官必須是本國公民。道理很簡單,就是不想司法主權落入外人手裏。

  回歸後的香港,除了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兩個首席法官必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外,其他法官都無限制。只要在普通法系地區有一定的業務經驗(包括擔任律師),通曉英文,再經過一個以現任法官為主的獨立委員會推薦,就可以成為香港的法官或檢察官。這種制度難道不值得思考?香港的司法制度難道不需要與國際慣例接軌?

  法治精神和司法權威,毫無疑問是本港最可寶貴的財富與基石,每一位市民都有責任去遵行法制、維護法治,而香港人事實上也是一貫珍視與愛護法治。但是,法治權威卻必須建基於公平、公正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礎之上,而不是任何一位司法官員可以偏頗欲為。

  香港與論普遍認為,七名警察對曾健超有辱人格的挑釁產生反應是人之常情,絕非惡意或無緣無故的襲擊。從公平、公正、公理來看,社會各界必須敦促法庭一視同仁,嚴正追究破壞香港社會秩序的「佔中」罪魁禍首的刑責。只有把禍港黑手繩之以法,香港社會才能穩定安全,香港法律制度的公義才能得到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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