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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評七警案判決並非「藐視法庭」/楊莉珊

時間:2017-02-24 03:15:45來源:大公網

  市民對七警案判決不滿所表達的意見,並沒有偏離公正評論的宗旨,更非「藐視法庭」或對法院構成惡意中傷。在一個自由及健全的社會,司法機構及個別法官並沒有亦不應該擁有不可被批評的特權,只要相關批評建基於事實。

  「七警案」判決引發廣大市民強烈不滿,警界團體為同袍因執法而被定罪判刑感到難以接受及不平。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及香港警務督察協會等舉行大會,以燭光表達訴求,對七警遭重判事件強烈不滿。廣大市民普遍認為刑期過重,對判決表示憤憤不平。判決當日,法庭外為七警抱屈的香港市民氣憤難平,很多市民甚至失聲痛哭。

  公眾的不滿基於事實

  市民批評七警案判決不公,並沒有偏離公正評論的宗旨,更非「藐視法庭」或對法院構成惡意中傷。陳弘毅教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理念、實施與解釋》一文中,在討論「公正評論」不對法院構成惡意中傷時指出:「『公正評論』原則的宗旨何在?終審法院認為,它在於保證人們可自由討論公眾關心的事情,只要有關意見是評論人自己真正持有的(而不是他自己也不相信的)和有事實根據的,都能暢順地發表,毋須因誹謗而要負民事責任。」市民對七警案判決的不滿,包括很多人甚至失聲痛哭,有哪一點不是「自己真正持有的和有事實根據的」?

  實際上,在西方民主國家,批評法院判決和法官的「藐視法庭罪」在實際司法運作中已經過時。英國上議院法庭在1985年的一宗判例中曾說,中傷法院的藐視法庭罪「幾乎可說是過時而應作廢的」(virtually obsolescent)。加拿大上訴庭法官高理(Cory)的名言:「法庭不是溫室之花,遇到批評和爭議就枯萎。」有位美國法官在判案時亦稱,限制公眾對法官的批評,只會令公眾懷疑、抗拒和藐視法官,而非尊重法官。

  香港司法機構2004年10月25日發表《法官行為指引》,時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該指引前言中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在審理案件解決市民相互之間和市民與政府的糾紛時,必須本着公平公正、無懼無私的態度行事。」公眾之所以對「七警案」判決不滿,就是因為判決偏離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七警案」的始作俑者曾健超在眾目睽睽下公開襲警辱警,本來就應被制止和嚴懲,但只換來入獄五周,負責拘捕他的七名警員不過使用了稍有爭議的武力,便招致前程盡毀,七個美好的家庭無辜受累。難怪有輿論批評,今次判決彰顯的其實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尤其荒謬的是,「佔中」禍首和四十多名搞手至今無一人被起訴。

  不公正判決敗壞法治

  英國已故大法官丹寧勳爵(Lord Denning)是英國法學的一代宗師,香港所有受訓於英國普通法的法官和律師都尊他為祖師爺。他早於1968年已指出:「我們永遠不會利用藐視法庭的司法權來維護我們自己的莊嚴,亦不會用此來壓制批評我們的聲音。我們無懼批評,亦不抗拒批評,因為這涉及更重要的原則,就是言論自由。每一個人都有權對法官作出公平的評論,甚至出位的評論。」

  因此,反對派人士將公眾對「七警案」判決表示不滿扣上「藐視法庭」大帽子,乃出於反對派誣衊成性的本質,這並不奇怪,但若出於受訓於英國普通法的司法界人士之口,豈非咄咄怪事?

  市民對「七警案」判決的不滿和批評,絕非「藐視法庭」。「防民之口,甚於防川」,當今時代更是如此。實際上,「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法官也是人,也會犯錯誤,當然可以批評。如果以所謂「藐視法庭」試圖堵住公眾悠悠之口,只能弄巧成拙,引來更多質疑和批評。

  英國哲學家、大法官培根指出:「一次不公正的審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還要嚴重,因為犯罪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敗壞了水的源頭。」今次判決,辱警襲警者被縱容和美化,盡忠職守的警員卻遭重判,傳遞的信息是暴力襲警毋須代價,嚴重打擊警隊士氣,動搖市民對法治的信心。因此,公眾對「七警案」判決不滿,不但絕非「藐視法庭」,而且是擔憂一次不公正的審判敗壞了香港法治的水源。

  九龍東區各界聯會常務副會長,北京市政協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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