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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警遭重判凸顯司法信任危機/法 正

時間:2017-02-21 03:15:52來源:大公網

  七名警員遭重判兩年,引起香港社會的強烈反應,有市民參加遊行,抗議「司法不公」、「法官偏袒『佔中』罪犯」。不論是否願意承認,當前的一個事實是,香港司法制度尤其是法官的判決已經面臨一個信任危機,市民對法官能否秉持公正抱有強烈的質疑態度,這種質疑並非由今日而起,而是從「佔中」大量案件判決之後逐漸累積形成,到了七警案才集中爆發。「佔中」被捕者,最終只有少數人罪名成立,當中絕大多數都是「輕判」,這與警員在遭挑釁後執法而被重判兩年形成強烈的對比。如果法律面前並非人人平等,當政治意識形態成為判決的核心考慮,那麼「司法獨立」將成為一句空話,而失去社會的基本信任,法治也將名存實亡。

  以何準則為判決依歸?

  這種信任危機主要體現在兩點:第一,參與大規模違法「佔中」者,所犯罪案的嚴重性並沒有在法庭判決中得到體現。「動機論」成為「輕判」的理由,法官到底以何原則判案?第二,維護社會治安的警員,遭到刻意的嚴苛對待,司法公正如何能得到應有的體現?

  據律政司資料,截至2016年8月31日,共有955人因參與「佔中」行動被捕,當中被起訴的有216人,需承擔法律後果的只有123人,罪名成立的更只有81人。另據亞太法律協會統計,需承擔法律後果案件中,只有不足一半人被判處兩日至十個月監禁,其餘都是被判罰款、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相比英國、澳洲、新加坡等地處理違反公眾安全和秩序事件的手法及判決,香港明顯趨於「輕判」。

  最顯著的一個判決「對比」是七警案的兩方當事人。被指挑起事端用不明液體襲擊警員的曾健超,罪名成立最終只判監35天(五星期);被襲擊的警員採取執法行動,最終被判監730天(兩年)。當然,身為公權力的警方如果在毫無合理疑點下違反了法律,遭到懲處是可以理解的。問題在於,何以兩者的判決結果會有如此大的差異?

  或許有人會認為,公眾只憑「直覺」或「感情用事」,不能準確理解法庭的判決。但是,判決的結果如此大反差,並不是一件太難理解的事,公眾的質疑也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事實上,市民並非突然爆發,而是經過一個長期的醞釀過程,類似的「不公正」判決,不斷牽動公眾的神經。例如,「佔中」的主要角色黃之鋒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羅冠聰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周永康則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最終黃及羅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80小時及120小時,周因需赴英國升學,判三星期監禁,緩刑一年。判決一出,社會已一片嘩然,認為如此嚴重的罪刑最終以如此方式輕判,無法體現法律公正。其後律政司申請覆核,最終又被判以維持原判。

  長期以來公眾質疑的焦點是,法官到底是以何種準則作為判決依歸?例如,裁判官在黃羅周案判詞中指:「本案與其他刑事案件不同,考慮案件時要考慮被告犯案動機及目的,而法庭信納三人是真心因自己政治理念或關心社會現狀而表達自己訴求,目的及動機非為自己利益或傷害他人。」其後,裁判官進一步解釋稱,早前頒布的判刑理由「已充分回應控方判刑覆核申請的各項理據」,並指控方引用的案例涉及三合會及非常暴力案情,與本案「截然不同……不能相提並論」,加上近似案例有不時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因此在考慮所有情況及「控方未能提出足夠理據」下,決定維持原判,訟費亦需由律政司承擔。

  判決須回應合理質疑

  犯案「動機」與「目的」,何時成為主要甚至是「決定性」判決依據?按照裁判官意思,三名被告犯罪行為是出於「好」動機,他們是因為自己信念或關心社會現狀而表達意見及訴求,動機並非為利益或傷害他人。這些理由值得商榷。一般而言,量刑時考慮犯罪動機(criminal motivation)是可行。犯罪動機是指行為人實施犯罪的內心衝動和起因,它可以顯示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例如,張三殺李四,其目的是要將李四殺死。但如果再深入追問一下,張三為什麼要殺李四,這就牽涉到犯罪動機問題,他可能出於仇恨、滅口或替天行道。了解犯罪動機以後,才能掌握張三殺人真正起因。相比之下,替天行道的動機或許值得同情,但不值得支持。(參照城大法律學院顧敏康教授的觀點)。

  如果聯繫到其他案件,實際上可以發現,此類「動機論」似乎已經成為法庭判決依據。為什麼如此眾多「佔中」案件都以相同「輕判」結果告終?是法庭已被政治意識形態所左右,還是香港「司法獨立」根本就是一個不存在的事實?如果參照代表周永康的大律師的一番話,其實公眾心中已經有了答案。這位大律師在陳辭時質疑,律政司是在輿論壓力下提出覆核,理據顛倒法理,感覺控方陳辭時「好為難」。他又引用羅馬總督彼拉多(Pontius Pilate)因受法利賽祭司壓力,而讓他們釘死耶穌的故事,請求裁判官不要向「現代法利賽人」就範。顯然,在某些人眼中,黃之鋒等人已經成為了「聖人」,而特區政府則成了「惡魔」,當中政治因素已經躍然於紙上。

  如果像有些市民所指出的,政治立場嚴重侵蝕着香港法治精神,這無疑是香港的悲哀。如果公眾對法官判決的信任危機得不到正確化解,法律公正得不到體現,那麼所謂的「法治」,將親手被法官自己埋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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