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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須面對社會現實體現公義\梁立人

時間:2017-02-16 03:15:47來源:大公網

  兩年多前發生的違法「佔中」騷亂中,七名警員被指涉嫌毆打當時的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法官杜大偉裁定「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不成立,但七人「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成,其中警員陳少丹另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亦告罪成。

  本來,警權和人權大都處於對立,對警權的嚴加限制,向來會被普通市民支持,但昨日判決結果一出,卻令人感到心情異常沉重,甚至令一些市民當場嘩然,認為判決無法彰顯公義。事實上,這是一個不公平的裁決,是無視社會現實的裁決,甚至可以說是充滿政治偏見的裁決。

  「佔中」性質未獲充分考慮

  當然,法官判決自有其「理據」,然而法官似乎只看見警察打人,卻對被打的前因視而不見,也沒有對打人的性質和暴力程度多加考慮,判決給人的印象似乎是:這是「罪惡警員」襲擊「善良市民」的案件。

  老實說,警方執法絕不是請客吃飯,也不像法官審案高高在上,對着貌似溫馴的被告嚴辭訓斥,尤其是面對暴力騷動,警方執法無可避免要採用一定的暴力。就是在高唱民主人權的美國,我們也可以見到美國警察面對違法者的兇神惡煞,胡椒噴霧、警棍、高壓水槍、餓虎擒羊式的撲殺無所不用其極,面對頑固不冥的人,他們更是毫不手軟。總而言之,就是以制服為目的。美國警察和香港警察對比,前者好比猛虎出閘,後者不過是聲厲內荏而已。

  在「佔中」這一香港前所未見的超大規模違法行動中,當時所謂受害者曾健超態度極為囂張,先是用不知名液體潑向警員,被捕時仍作出強烈反抗。常言道,佛都有火,警員也是人,對這種有辱人格的挑釁產生反應也是人之常情,他們以一定的武力制止曾的激動情緒是應該可以理解的。至於他們所使用的武力是否在可以容忍的範圍內,這才是真正的重點。

  事實上,曾健超已經因襲警與拒捕而判處入獄五星期,裁判官直指曾健超是出於敵意,明知在花槽下方有大批警員,卻故意淋潑液體以弄濕他們。而曾健超的驗傷結果並沒有受到嚴重傷害,可見警員使用武力有足夠的理由,而非無緣無故的襲擊,警員所使用的武力也沒有太過分。

  我們經常可以在新聞中看到,小偷入屋行竊被屋主誤傷,非禮強姦者被憤怒的群眾痛毆,在美國更經常有人因不聽從警員的指令而被槍殺,這些行為一般都被視作合法或甚少被定罪,因為被傷者本身違法在先,其受傷屬咎由自取,換句俗話來說就是「不作死就不會死」。

  曾健超在眾目睽睽之下公開辱警,破壞公共秩序,本來就應嚴懲,但結果他卻成了受害者,奉命執法的警員反而要受到嚴懲。曾健超多次違法,辱警拒捕,不過只換來入獄五周,負責拘捕他的七名警員不過使用了稍有爭議的武力,便招致前程盡毀,七個美好的家庭無辜受累。試問公道何在,天理何存?

  重懲警方市民有憂慮

  「佔中」事件如果換作是在美國,已經可以定性為騷亂甚至是暴亂,類似曾健超事件的小花絮根本不會有人理會,警員在面對如此超常規的違法事件中,需要承受巨大的壓力,這一客觀事實理應在判決中得到體現。再說,立法議員為保障他們的言論自由,在立法會內可以享有免責權;軍隊在戰爭時期誤傷平民也可以免責,為什麼警察在執行職務時不能對自己的行動有一定程度的免責呢?香港警察的良好修養和克制力是世界聞名的,若非受到極度的挑釁和刺激,他們也不會隨便發火,若動輒得咎,小題大做,挑釁者小懲,執法者重罰,就算是平時對警權極為敏感的小市民也會看不過眼。

  最可怕的是,如果這裁決成立,警察的士氣必然大受打擊,今後誰還會盡全力去履行自己的職責呢?面對如洪水猛獸般的衝擊,要警察奮不顧身難,要他們隔岸觀火易。若沒有警察全力維護社會治安,香港難免會變成混亂之地、暴力之都,就算司法獨立受到保證,難道高高在上的法官還可以安坐在他們的裁判席上嗎?

  維持法治是必須的,正視社會現實也是必須的。警察有錯、有濫權之處必須追究問責,但不能矯枉過正,讓好人受屈,讓壞人囂張。以今日香港的現狀,必需要一支高士氣的警察隊伍維持香港社會的安定,這也是法治能否得到伸張的基礎。若為了小部分激進人士的權益,打擊了警察士氣,束縳警察執法權力,最終只會令法治本身受到損害。

  資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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