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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必須為中央信任/楊 堅

時間:2017-01-09 03:15:52來源:大公網

  《紫荊》二○一七年一月號刊登國務院港澳辦主任王光亞接受該刊記者的專訪,關於第五任行政長官人選,王光亞說:「基本法確定了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行政長官既代表香港,也代表中央。行政長官在香港選出後要由中央任命。香港社會對行政長官有要求、有期望;中央同樣有要求、有期望。兩者應當是一致的,就是領導香港社會向前發展。從中央的角度看,行政長官要能準確地貫徹落實基本法,要能全面、準確、客觀地向中央反映香港的情況,提出工作意見;也要用符合香港法律規定、符合香港情況的方法向市民解釋中央的政策,落實中央的決策。因此,中央的標準就是愛國愛港、中央信任、有管治能力、港人擁護。」

  比較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王光亞就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所說的話,毋需敏銳的政治嗅覺便能發現,中央對於行政長官人選的條件增加了一項十分重要的標準。

  約五年半前,王光亞在會見香港工聯會訪京團時表示:「行政長官應具備三個條件:愛國愛港、有很高的管治能力,以及在香港社會有較高的認受度。」當時沒有提及「中央信任」,五年半後的今天,將之提到了香港社會各界和七百三十萬香港居民的面前。這是為什麼?

  香港面對新情況新問題

  今天,全面深入地探討這一問題,實事求是地解答這一問題,都有困難,留待幾十年後香港問題研究者努力。本文只能盡量梳理事實,提供一個粗略的答案。

  (一)儘管《基本法》早就明確規定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行政長官既代表香港,也代表中央,行政長官在香港選出後要由中央任命;但是,在執行《基本法》有關規定時,不能不從實際情況出發。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至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產生過程中,中央沒有特別提出行政長官人選的條件,是由那一時期香港實踐「一國兩制」的具體情況所決定的。《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和第二任行政長官產生辦法;關於第三任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基本法》預留改進空間,但被反對派堵塞了,只能沿用第二任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儘管如此,第一位和第二位行政長官人選,為當時香港社會各界和大多數香港居民所普遍接受,符合「九七」前後香港由港英管治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平穩過渡。

  (二)從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準備階段開始,中央表明對行政長官人選的要求,是因為「一國兩制」實踐遇到了新情況新問題。

  第一,從二○一一年開始,香港與內地在CEPA框架下的經濟一體化遭遇反對派阻撓和抵制,香港社會一部分深受傳統觀念薰陶的居民,也對兩地經濟融合產生不滿。第二,第四任行政長官承擔香港政制改革走向普選目標的關鍵重任,其意義不可與第三任行政長官和第四屆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改革同日而語。這兩方面標誌着香港實踐「一國兩制」走到了一個歷史性轉折點│從二○○三年下半年開始經濟講「一國」,與政治上依然強調甚至擴大「兩制」差異乃至對立的狀況,發生了嚴重磨擦。

  這一點反映在第四任行政長官競選上空前激烈。第一任和第二任行政長官是沒有競爭對手的。第三任行政長官遇到的是一位未投票便知結果的反對派候選人。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王光亞主任談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條件時,就已有三位建制派重要人物表明參選,究竟誰更適合,中央不可能不表示態度,自然,也不可能不施加影響。

  「一國兩制」必然與時俱進

  (三)第五任行政長官必須為中央信任,是香港實踐「一國兩制」與時俱進的需要。

  五年來,經濟講「一國」與政治「兩制」差異甚至對立的狀況更加惡劣。反對派爭取「真普選」,以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地位的陰謀破產,「港獨」勢力抬頭,香港社會嚴重分裂。經濟轉型依然蹉跎,階級對立令深層次民生問題更加難解。同時,全球經濟金融政治格局空前全面深刻調整,急劇深化,香港必須再定位。

  香港有些人仍對中央心存疑慮甚至不滿,但面對他們生活和工作的城市處於前所未有境況,開始寄希望於中央。關於這一點,從反對派人士對王光亞關於行政長官人選條件兩次講話的不同態度,便知端倪。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王光亞談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條件後,反對派立即表示不滿。當時仍為公民黨立法會議員的湯家驊稱,中央官員應就行政長官選舉保持沉默,尊重選委會,避免干預選舉,同時以免有心參選的人獲得錯誤信息,影響選舉制度。雖已因前一年「五區公投」問題退出民主黨,但仍屬「泛民主派」的立法會議員鄭家富,則要求中央「河水不犯井水」,在行政長官選舉問題上保持中立。然而這一回,反對派人士不僅沒有表示異議,相反,同其他政界人士一起紛紛猜度,第五任行政長官必須為中央信任的意義。

  總之,第五任行政長官必須為中央信任,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地位應有之義,是「一國兩制」與時俱進之必然。 資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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