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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愛國愛港的政治自覺/楊 堅

時間:2016-11-28 03:15:43來源:大公網

  二○○八年五月,特區第三屆政府把政治問責制由司局長擴大至副局長和政治助理。在首批被委任的副局長和政治助理中,出現若干持外國籍或外國居留權者,引起軒然大波。社會輿論和政界的批評分兩方面:一是普遍地質疑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管治班子成員,持外國籍或外國居留權是否適宜?一是特定地指責持外國籍或外國居留權的副局長,是否具備署理局長的資格?

  外國籍人士任議員合法

  根據《基本法》第六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主要官員由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時任行政長官曾蔭權起初強調,他負責委任這些持外國籍或外國居留權者出任副局長是正確的,而且,以這樣的安排體現香港核心價值來辯護。但是,即使反對派最著名的資深大律師都不以為然,認為,一旦局長暫時不能履行職務,則持外國籍或外國居留權的副局長署任便立即同《基本法》第六十一條相矛盾。

  在輿論的壓力下,幾位副局長自動放棄外國籍或外國居留權。至於幾位持外國籍或外國居留權的政治助理,由於《基本法》對政治助理沒有可以援引的相關規定,他們的國籍問題不了了之。

  八年後,先是十月,經民聯梁君彥在出任第六屆立法會主席時,是否完成放棄英國籍的程序被反對派質疑;緊接着,十一月,經民聯新任主席盧偉國持英國籍,被人提出其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否真誠的司法覆核。重要公職人士的國籍問題,再一次進入香港社會輿論和政界的視野。

  經民聯是愛國愛港政治團體。梁君彥在出任第六屆立法會主席前是經民聯主席,盧偉國是接梁君彥任經民聯主席。《基本法》和香港本地法律都沒有關於愛國愛港的政治團體領袖不可以持外國籍或外國居留權的規定,因此,無論梁君彥還是盧偉國,持英國籍而任經民聯主席,都無可厚非。

  梁君彥在出任第六屆立法會主席前完成了放棄英國籍的程序,如果能夠更早完成,反對派就會失去無事生非的機會。

  盧偉國持英國籍而任立法會議員是合法的,《基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明確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有人根據這一解釋,開始質疑持外國籍的立法會議員是否存在着「雙重效忠」問題。

  鑒於香港歷史,中國政府對於香港居民的國籍問題持寬鬆態度。《基本法》容許特區立法會有不多於其全體議員百分之二十的持外國籍或外國居留權的議員,是對香港居民國籍問題持寬鬆態度在政治領域的延伸。然而,《基本法》第六十七條的用詞是這類人「也可以」當選立法會議員,所佔比例則「不得」超過總數的百分之二十。可見,如果低於百分之二十,甚至一個都沒有,也符合《基本法》第六十七條。

  概言之,有人持外國籍或外國居留權而出任立法會議員,固然不違法;但是,法律沒有規定他(她)必須持外國籍或外國居留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強調有關重要公職人士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必須是真誠的。這同《基本法》第六十七條是並行的,也同《基本法》第九十條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國籍規定相兼容。因此,有人就盧偉國的宣誓是否真誠的司法覆核難以成立。

  與政治生意經劃清界線

  然而,事情引發另一層面的思考,即:愛國愛港政治團體,尤其領袖人物,是否需要確立相應的政治自覺?

  這不是法律層面的問題,而是關乎政治倫理。政治倫理如同一般倫理,是由一系列行為規範所構成,包括基本準則和崇高準則。遵守倫理的基本準則是做人的「底線」,喪失基本準則者是「人渣」。奉行倫理的崇高準則是爭取做「完人」,沒有人能夠完全做到亦即所謂「人無完人」,但是,少數人能夠接近於「完人」而載入史冊。

  在政治上,大多數人所實踐的政治倫理是介於政治倫理的基本準則與崇高準則之間。在香港,對於愛國愛港陣營大多數群眾,不必苛求;但對於其政治團體領袖和骨幹則應有較高要求。後者需要確立相應的自覺,亦即「愛國愛港的政治自覺」。

  香港長期是商業城市,至今從政如生意的觀念和習氣依舊瀰漫於政界。確立愛國愛港的政治自覺,必須與政治生意經劃清界線。

  資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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