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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社評:宣誓準則釋法定 議員資格法院審

時間:2016-11-11 14:53:36來源:大公網

  全國人大已經就基本法第一零四條、即特區公職人員宣誓問題進行釋法,就宣誓的準則、內容和態度,作出了明確的解釋,宣誓必須準確、莊嚴、誠懇讀出全部誓詞,方為有效完成宣誓。

  毫無疑問,人大釋法,不是「講嚇就算」,而是必須「落到實處」,特區政府和司法系統都有責任按照釋法內容予以執行和落實,違反釋法內容的言行今後不能容許再發生,而已經發生了的也要對照釋法內容加以審視,有需要就要依法予以追溯和處理。

  對此,特首梁振英表示正對釋法的后續工作進行研究,特區政府昨日亦就梁頌恆、游蕙禎的司法覆核案作了補充陳詞。而與此同時,一名的士司機昨日以個人名義入稟高院,要求就梁國雄、羅冠聰、鄭松泰、邵家臻、陳志全、朱凱迪、劉小麗、姚松炎八人的宣誓是否有效進行司法覆核。

  眼前事實是,無論是特區政府還是正義市民的入稟,都說明了人大釋法的權威性在特區已經牢牢樹立,不僅深孚民意,而且大得人心。因為對過去反對派在立法會內的一些惡行,廣大市民是恨得牙癢癢的,但拿他們沒辦法,就是特區政府也「投鼠忌器」、莫奈之何。如今有了人大釋法,一錘定音,宣誓要求不再含糊,是非對錯也都有了準則,如果再讓那些擺明「加鹽加醋」、違法亂誓者繼續在議員寶座上坐下去而不被依法追究,那麼,人大釋法豈不是「白釋」,豈不只是如一些反對派所歪曲的那樣,「用飛機大炮打小學雞」?

  事實是,人大釋法,並不是為了要對付某幾個人或解決個別事件,而是要從根本上為特區明確一些規矩和準則,那就是:違法拒誓者不得當議員,「港獨」分子不能入架構,如此而已,豈有他哉!

  因此,在此情形下,特區政府和正義市民,通過法律途徑入稟法院,要求全面、準確落實和執行人大釋法,完全是尊法、守法和必要之舉。在普通法系統下,法院不會主動就釋法內容尋求訴訟,只會在有人提出司法覆核后才會作出跟進和處理,而案件一旦審理,除終審法院已經作出終極裁決的案例外,其餘各級法院是一定要按照人大釋法內容作出裁決,不能另作解釋或另訂標準。

  而更重要的是,在此一過程中,人大釋法與特區司法,在權責、主從、性質方面的關係是一清二楚、一目了然的;人大釋法是國家憲制層面、特區司法是地區法制層面,兩者互不抵觸,更不存在所謂沖擊或取代的問題。

  何謂有效宣誓,準則由人大釋法釐定;個別議員,是否符合準則、宣誓是否有效,議員身份或就任資格是否會被褫奪,則由特區法院依法作出裁決。正是各司其職、各顯其能、市民滿意、特區得益。

  (本文為大公報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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