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屆立會議事工作尚未正式展開,但當前會內已一片亂象。「青年新政」的游蕙禎及梁頌恆在上月的宣誓儀式中,公然宣揚違憲違法的「港獨」訴求,更一再以極端出位的言論砌詞狡辯。後更無視立會主席梁君彥早前所作的裁決,不斷衝擊立會議事堂,導致立會連續幾周陷入混亂狀態。本周梁游二人更與反對派合謀,再次強闖會議廳,上演了一場「自行宣誓」的鬧劇。當前立會因「港獨」的違法暴行而陷入失控狀態,會議議程停頓,是香港多年未見的亂象。
釋法權源於國家憲法
當前高院正審理梁游宣誓的司法覆核案。進入司法程序後,為期漫長,但立會的順暢運作卻是一日也不容耽誤。香港的發展需要立會及時通過一系列重大的經濟民生議案,配合政府有效施政。盡早恢復立會秩序,確保立會審議日程跟上進度,目前最適合的做法是人大釋法。此舉不僅能清除阻礙立會運作的破壞性因素,更將有效維護香港憲政和法治,確保「一國兩制」的落實,同時更是以合法、合理、積極、有效的方式維護香港與國家底線和利益的關鍵。
當前有必要釐清人大釋法的權力來源與法律依據,尤其是涉及基本法的部分。事實上從幾年前的政改啟動開始,各個政治派別對於基本法的爭論各執一詞。這充分暴露了他們對基本法認識的不足,同時這也是「港獨」等違法激進言論近年來甚囂塵上的原因之一。只有釐清人大釋法的法律權利來源以及條文依據,才能為當前有效解決「港獨」問題找到最合適的渠道。當中的關鍵點是人大釋法的權力來源於國家憲法,並非只從基本法當中去尋找。
此外首先需要弄清的是香港基本法和國家憲法的關係,基本法是基於憲法第31條產生,其法律權力來源於憲法。這當中包含三個重要信息:第一,基本法不能代替憲法,憲法是母法,基本法則是子法;第二,基本法與憲法並非平起平坐,但二者不存在矛盾;第三,憲法是屬於在一國領土範圍包括香港在內的根本法,具備最根本的效力,包括對香港基本法的效力。由此可見,人大釋法的最終權力來源是憲法,這是必須釐清的一點。
尤其是當前「港獨」挑戰國家主權及安全利益,否定香港與國家之間的關係,因此更不能僅依靠基本法進行各自論述。國家憲法是基本法的根本,是最終權力來源。
基本法中的釋法依據
有關梁游二人行為涉及的法律,基本法第1條即指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而第104條中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而兩人宣誓時的行為明顯已構成違反基本法有關條文的事實,這是無法反駁的一點。
另外基本法第八章第158條,為人大釋法提供了法律依據。當中包含三大關鍵點:
第一,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即人大常委會是唯一一個具有直接權力的機關。
第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香港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這當中需要釐清的有兩點:首先,香港法院有權對基本法當中的條款進行解釋,但這個權力是有限制的,那就是在「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而播「獨」人士在宣誓場合中的言行,早已超過了「自治範圍」,也就是超出了香港法院的職責權力。其次,法院在有關條款內的解釋權,其權力來源於人大常委會,本質上屬於「授權」。
第三,如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而現期有關司法覆核案正由高院審理,如最後到終審法院亦未能解決,提請人大釋法是遲早的事。
因此從國家憲法、香港基本法來看,針對播「獨」人士的行為所衍生出的法律問題,應循人大釋法的途徑去解決。人大釋法的權力來源於憲法,同時也能夠從基本法當中找到法律依據。部分激進人士聲稱釋法損害香港「司法獨立」,這不僅是未能充分認識人大釋法的權力與依據,同時也是低估了「港獨」對香港與國家關係,以及對一國主權與安全的危害性。
事實上,「港獨」的有關做法,並非僅屬於法律問題,而是鼓吹極端分裂主義、反華、辱華、「反中亂港」的違法叛國之行。只有認清這一點,才能認識到將「港獨」剔除出立會,以及追究其有關行為法律責任的重要性。
全國政協委員、香港中華出入口商會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