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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控梁頌恆游蕙禎「失實陳述」以彰顯法治/陳光南

時間:2016-10-17 03:15:43來源:大公網

  梁頌恆、游蕙禎在立法會的宣誓儀式上,公開展示「港獨」標語,拒絕引用法律規定的誓詞,加上侮辱國家與民族的詞語,這已經觸犯了基本法和香港的法律。香港是法治之區,一定要依法嚴肅處理。

  現在,有人說,梁頌恆、游蕙禎只需要重新宣誓,直到合格為止,就可以了。反對派公然說,立法會宣誓沒有規限多少次,法律容許再度宣誓。這種說法混淆了罪與非罪的界限,抹殺了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的有關規定。

  如果是一時疏忽遺漏、或者讀錯了規定的誓詞,可以重新進行宣誓,因為候任議員並沒有蓄意地作出拒絕或者忽略依照法律規定的誓詞進行宣誓。但是,梁頌恆、游蕙禎的情況絕對不一樣,他們早已在各個場合宣傳他們支持「港獨」。在報名參選的時候,選舉主任已經要求他們清楚明白確認書關於基本法裏面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也不能違反中央對港的方針政策,並要求他們在確認書上簽名。提名表格也清楚列出了參選人必須要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參選人必須在這個文件上簽署。

  從無「二次宣誓」規定

  梁頌恆、游蕙禎在參選前四月份已經有了支持「港獨」的言論,證明兩人立場和意向是明確的,並不存在「無心之失」的問題。所以,梁頌恆、游蕙禎並沒有重新宣誓的必要和法律基礎。負責監誓的立法會秘書長已經明確地說,不能信納和擁有權力承認他們已經作出及格的宣誓,他們所以不能就任。

  作為立法會主席,只需要和秘書長採取同一態度和立場,維護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不同意梁頌恆、游蕙禎進行第二次宣誓,梁頌恆、游蕙禎就沒有辦法成為正式的立法會議員,因為他們放棄了法律的責任,他們也就沒有享受法律賦予的立法會議員的權力,即他們不能出席會議,也不能參與立法會的投票。

  他們蓄意不遵照法律的要求完成宣誓手續,立法會主席可以按照選舉條例,取消他們的立法會議員的資格。理由是充分的,他們明目張膽挑戰基本法,違反基本法,主張分裂國家,侮辱自己的祖國和民族,他們不可能真心實意地符合宣誓的要求,履行宣誓後的莊嚴責任。立法會的權力從何而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三十一條所賦予的,是基本法所賦予的。踐踏和挑戰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是一種罪行。既然惡意地拒絕擁護基本法,當然失去了中國憲法和基本法所賦予的擔任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的法律地位。

  權力的賦予和權力的享受,全部都是由基本法和香港法律所賦予的。兩者相輔相成,互相聯繫。踐踏和違反基本法,當然會受到制裁,不可能讓這兩個人擔任立法會議員。立法會《宣誓及聲明條例》,並沒有具體條文規定讓候任的人可以作出兩次宣誓的機會,反而是具體地規定了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取消候任者的議員資格。

  所以,反對派提出的「給予梁頌恆、游蕙禎多一次宣誓的機會」,法理上都是站不住腳的。兩人是蓄意地破壞、貶低、否定誓詞的法定地位和嚴肅性,性質嚴重,一定要予以法律的制裁。否則的話,整個香港的法律權威蕩然無存,法治搖搖欲墜,任何人都可以蓄意地拒絕按照誓詞進行宣誓,領取公帑,擔任立法會的公職,反過來倒戈一擊,在立法會公然地分裂國家,破壞「一國兩制」,破壞基本法的執行。如此,香港將永無寧日,香港的政治和經濟秩序將會大受破壞,七百萬人將會付出沉重的代價。

  法律如果不執行,憲制文件受到踐踏不處理,涉及到「一國兩制」的大局。因此,立法會主席一定要守住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的底線。

  公然宣「獨」罪無可恕

  維護香港「一國兩制」,依法懲處梁頌恆、游蕙禎是關鍵,可以壓制着「港獨」分子的氣焰,樹立基本法的權威性,在憲制範圍內維護了國家主權和制裁分裂分子,以後「一國兩制」受到挑戰的危險性將會大大降低。如果採取姑息主義,讓他們一次又一次進行宣誓,一次又一次侮辱和踐踏國家的主權,侮辱中國人民和廣大香港同胞,只會讓「港獨」分子獲得更廣闊的活動空間,讓他們有恃而無恐,香港將出現沒有法治、沒有法律、壞人當道的大動盪局面。

  所以,政府要守住兩個關:

  第一關,不能讓梁頌恆、游蕙禎進行第二次宣誓,並且要考慮剝奪其立法會議員資格程序的啟動。

  第二關,就是行政長官和律政司司長要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辦事。行政長官是負責執行基本法的責任人,律政司司長是行政長官的法律顧問和香港違反基本法、違反香港法律的檢控者。梁頌恆、游蕙禎明顯地觸犯了「虛假陳述」的罪名,所謂宣誓的「誓詞」就是證據。

  特區政府發表聲明譴責有關事件是一回事,有沒有按照基本法提出起訴,又是一回事。只有堅決地守住這兩個關卡,「一國兩制」才能得到保障順利執行。

資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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