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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第一場攻防戰不容有失/方靖之

時間:2016-10-15 03:15:38來源:大公網

  新一屆立法會議員宣誓就任,然而,一些激進本土派人士卻扭盡六壬破壞宣誓儀式,有人邊舉黃傘邊擊鼓宣誓、有人自行在誓辭後「加料」、有人故意慢速宣誓拖延程序。「青年新政」的梁頌恆和游蕙禎,更加在宣誓時披上「Hong Kong is not China」(香港不是中國)的披肩,並故意將China讀成「支那」。最終,梁頌恆、游蕙禎及姚松炎被裁定宣誓無效,需要在下次大會上再次宣誓。

  對於議員的宣誓問題,新任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指如果下次大會仍未能完成宣誓,會再向法律顧問查詢處理方法,亦表明不會給予無限次機會,並稱「如果我唔滿意或無做足法例要求」,該議員無權繼續會議,並須離開會議廳。至於議員資格會否被褫奪,梁指法例上「有寫到removal(移除)」,但亦須再詢問法律顧問。

  事實上,激進本土派人士這次借宣誓發難,並非單單為了上演一場政治鬧劇,而是要借機挑戰議事規則,衝擊議會秩序,是新一屆立法會的第一場攻防戰。如果主席未能強硬執法,守好宣誓這一關,反而採取息事寧人的態度,議會綱紀一廢,將令立法會永毋寧日。

  基本法第一○四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附表二第四部規定,立法會選舉當選人必須聲明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方可就任議員。條例列明,如任何人拒絕或忽略作出其須作出的誓言,則該人必須離任;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即是說,立法會議員的宣誓絕非行禮如儀,而是法律上的嚴格要求,誓辭內容不能增減。二○○四年高等法院夏正民法官在梁國雄訴立法會秘書處一案的判決中已經指出,依據基本法第一○四條進行宣誓就職,是立法會全體議員必須履行的一項憲制性責任,在法定誓詞之外增加或減少字句將不被視為依法完成宣誓。

  《宣誓及聲明條例》已經表明拒絕宣誓者,會被取消議員資格。而基本法第七十二條賦予立法會主席六大職權,包括:(一)主持會議;(二)決定議程,政府提出的議案須優先列入議程;(三)決定開會時間;(四)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五)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六)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當中最主要就是主持會議及執行議事規則,以維護議會的正常運作。

  現在有候任議員拒絕依法宣誓,公然挑戰議事規則及議會秩序,立法會主席就應該根據基本法及議事規則執法,明確他們一日不完整、依法宣誓,都不能成為正式議員,不但不能擁有議員的與會權和投票權,甚至其薪津是否如期發放也值得商榷。就如未正式上任的議員,自然不可能獲出薪酬一樣。這條底線必須把緊,一日不宣誓一日不能就任,四年不宣誓,就四年都要「候任」。如果他們行徑過火,主席甚至可以依法褫奪其議席。如果屆時他們要循法律解決,那就司法對司法,不必恐怕硬碰硬,總之不能有絲毫讓步。

  立法會主席是議會秩序的把關者,近年拉布愈演愈烈,正與議事規則的執法不嚴有莫大關係,立法會主席在政治取態上大可包容,但在觸及底線的問題上必須企硬,當中維護議會的綱紀更是重中之重,不能為了珍惜羽毛而妥協。如何處理本土派議員宣誓問題,正是對新任主席的第一次考驗。這個頭開好了,規矩樹立起來,議會才能夠正常運作,否則議事規則變成紙老虎,屆時誰都來玩一把,議會還有寧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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