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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主任的權利與政治中立\周八駿

時間:2016-08-11 03:15:46來源:大公網

  現屆政府為維護「一國兩制」,禁止六名公然主張「港獨」者取得第六屆立法會參選資格。對此,反對派及其支持者提出兩方面的質疑:一是質疑行政機關僭越了司法機構的職權,一是質疑選舉主任拒絕批准「港獨」分子參選是違背公務員政治中立原則。

  8月3日,三十名第四任行政長官選委會法律界委員發表聲明稱,《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訂明,被選舉權是每一位香港公民的基本權利;《立法會條例》第四十條僅要求參選人提交一份聲明確認擁護《基本法》,條例並無賦權選舉主任任何權力去查訊某位參選人的聲明是否所謂「真誠」,遑論賦權選舉主任基於據稱某位參選人不是真誠地擁護《基本法》,但不循任何正當程序就作出一個主觀和政治決定去取消其參選資格。

  維護法律和政治底線

  8月5日,大律師公會前主席、法律界選舉委員陳景生出席商台節目,對上述聲明做進一步闡述。他強調,擁有不同政治立場不應是入立法會的「先決條件」,若認為參選人犯法或「發假誓」等,應由司法系統判斷,而非由官員處理。陳景生稱,一般而言選舉主任應處理程序上的事,如收齊表格及費用等。

  三十名選委會法律界委員包括陳景生,應當明白兩點:

  第一,被禁止取得參選資格者不是因為他們的意識形態,而是因為他們要求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地位、脫離中華人民共和國而「獨立」。這不是尋常政治觀點之爭,而是根本否定「一國兩制」和《基本法》。

  《基本法》第一條、第十二條是《基本法》全部條款的基礎和核心,規定了「一國兩制」的前提和基礎。《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四)條與第一條、第十二條是一致的,《基本法》其他條款可以與時俱進地做適當修訂,唯獨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及第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不得改變。這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必須嚴格遵守和堅定維護的法律底線和政治底線,不只是選舉事務委員會、選舉主任的不可推卸的職責,也是三十名選委會法律界委員義不容辭的使命。

  第二,選舉主任拒絕批准「港獨」分子參選新一屆立法會,不是對有關人士做「有罪」的推定,而是判斷他(她)不具備成為立法會議員的基本條件即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至於有關人士的言行是否「犯法」,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判斷。

  有一種觀點認為,選舉主任的工作是行政性質的,如陳景生所說,是「處理程序上的事,如收齊表格及費用等」。因此,他們應讓簽署了「確認書」申明放棄「港獨」主張者如梁天琦取得參選資格。但只要不是睜眼說瞎話,任何具一般判斷能力的成年人都看得清楚,梁天琦是十分拙劣地企圖瞞天過海。假如選舉主任批准此人取得參選資格,是辱沒香港和香港人。試問:果真如此,崇高的法治又顏面何存?

  梁天琦成為第五屆立法會新界東選區補選的參選者,而不能成為第六屆立法會的參選者,時間相隔約半年,折射香港政治形勢急促演變。在第五屆立法會新界選區補選提名時,「港獨」勢力已然抬頭,本土民主前線已告成立,有人已公開發表「港獨」主張,但是,尚未發生「旺角暴亂」。「旺角暴亂」是香港政治形勢演變的一個重要分水嶺和轉折點,標誌着「本土激進分離勢力」在政治目標上由鼓吹「本土主義」「去中國化」惡化為追求「港獨」,在政治策略上由「公民抗命」惡化為訴諸暴力。因此,在第六屆立法會提名時,政府必須相應地禁止「港獨」分子參選。

  拒「獨」是遵守政治中立

  選舉主任是公務員,反對派及其支持者質疑,由他們來拒絕「港獨」分子取得參選第六屆立法會的資格,行政長官及其管治班子是公然違背傳統的公務員政治中立原則。

  此說大謬不然。所謂公務員政治中立原則是指,在政黨輪替執政的制度裏,政治任命的官員是隨執政黨更替而變換,但公務員不受影響,以保持建制運作連貫。同時,公務員個人的意識形態和政治傾向,通過其他方式或渠道來表達,不得影響其執行政治任命的上司的決策。

  按照上述觀點,選舉主任執行政府管治班子的決策,拒絕批准「港獨」分子參選立法會,恰恰是遵守公務員政治中立原則。反之,則是違背有關原則。

  香港特別行政區自第二屆政府開始推行政治問責制,主要官員及其助理屬政治委任,公務員保持政治中立。然而,政治形勢急劇變化,對公務員隊伍和制度造成前所未有的挑戰和考驗。行政長官及其管治班子需要體恤公務員的處境和心理,給以幫助和引導。

  一方面,由於政治形勢演變急促,另一方面,鑒於政治力量對比,未能禁止全部「港獨」分子參選。在競選階段,政府需要相機採取措施以確保「港獨」分子無一當選。

   資深評論員、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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