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熱話相信是香港特區第六屆立法會選舉,而於憲報刊登公告,公布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獲有效提名共有289名候選人。收到的提名表格中,一份撤回,五份被選舉主任裁定無效,另外有兩份提名表格各有一人的提名被裁定無效。選舉亦將於9月4日進行投票,屆時將選出70名新一屆立法會議員。
是次選舉惹來很大的社會爭議,起因源於選舉管理委員會要求參選人簽署「確認書」事件,若干主張「港獨」參選人,被選舉主任依法裁定參選提名無效。有涉事者提出司法覆核及選舉呈請,更有人在網上留言恐嚇選舉主任,威脅要他們「見閻王」,並寄「刀片信」向其中一位選舉主任發出可怖信息的刑事恐嚇。
選舉主任依法履行職務
筆者先對有選舉主任被恐嚇感到驚訝,個人更認為是次立會選舉並不如外間所說的如選舉管理委員會向參選人作政治審查,選舉主任只是依照法例履行職務,是合情合法合理決定,筆者認為有下列之原因。
首先,香港是法治社會,一切都是用法治精神去處理。根據基本法第一條已開宗明義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鼓吹或推動「港獨」的參選人在這一項已經不符合參選條件了。
此外,立法會是依據基本法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其職能等事宜由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條所規管。所以立法會的設立及職權也源於基本法。所以所有參選人資格亦必須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亦不能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有抵觸。筆者認為鼓吹或推動「港獨」的參選人實已偏離了擁護基本法的可能性。
再者,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而參選人是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如不接受及擁護基本法或不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候選人又何來得以獲得參選權?
香港是法治社會,一切都是用法治精神去處理。基本法已列明,主張「港獨」的參選人本身已是違法,又何來享有參選權?況且,既然他們運用法治精神去提出司法覆核及選舉呈請,為何卻「輸打贏要」去任意不履行基本法?若這些人進入議會將會對香港造成什麼後果和災難?最後筆者認為市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就算給這種「輸打贏要」的人獲得參選權,到最終必不獲得市民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