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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規管註冊 清除政治亂源\鄭赤琰

時間:2016-08-03 03:15:35來源:大公網

  源自英殖民地的社團註冊與商業註冊涵蓋面很廣,模糊空間也很大。前者,什麼性質的社會組織,包括宗教、宗族、慈善、人權、消閒、政黨等,都可用社團註冊進行活動。後者,包括的商業活動更是包羅萬有,一本商業註冊裏,包括的商業活動之多,任何人都可向會計師求助,根據這本小冊子去註冊。如果不在小冊子列項的,只要在後面加上去,因此商業註冊範圍無邊無際。

  殖民地政府之所以如此籠統以社團和商業去涵蓋一切組織,主要原因是政治不開放,對所有直接與間接的政治性質的組織都不開放,因此法律上並沒有這類組織,因此這一類的政治組織便會利用社團與商業條例的模糊空間去鑽法律漏洞。殖民地政府也非不管,只要這些隱藏着的政治組織不犯法(即不威脅到公共治安與殖民地政權),便可眼開眼閉。一旦犯法,而社團與商業註冊條例又沒有劃定政治罪名,不能用其去治罪,便會用很嚴厲的內部安全條例或公共秩序條例去處理。一旦用上這些條例,一般的普通法還得讓路,一般司法程序也不用,採用的是這些特定的政治條例去把人關起來,一關可以關上三十年。

  立法區分政黨與社團

  同是英殖民地的馬來西亞,直到納吉首相上台後,才於二○一一年將這內部安全法令取消,但同時也制定兩項反恐的法令,以制止顛覆活動、有策劃性暴力行動及刑事犯罪活動,以確保公共秩序及安全得到維護。

  早在八十年代,馬來西亞政府便苦於英殖留下來的社團法令被政黨利用,假借社團名義去搞政治活動,甚至還有政黨藉社團註冊去組織其所謂社團作為其聲援,搞到社會很困擾,無法分清政黨與社團的區別。為了終止這種亂象,馬來西亞政府斷然在八十年代立法區分政治團體(包括政黨與政團)與傳統社團。前者政治身份透明,只要依法論政參政,不受干擾;後者只能做合乎其本身組織目的之事,不能幹政。立法區分社團與政團的目的,是防止政黨或政團假借社團名義混到一般非政治團體群中,將政治問題上綱上線加以社會化,以激化社會對立。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自上世紀六十年代初後,在聯合國監察下,所有殖民地都應終止,但後殖民地時代卻開始見證到三大危險問題:第一是種族衝突;第二是宗教衝突;第三是意識形態衝突。危險之大,涉及的人口之多,問題之難解決,聯合國只能作出權宜之計,規定在這三大衝突中,成為難民的,聯合國成立難民公署(UNHCR)專責處理,成員國也有義務合作。

  香港沒有種族與宗教衝突的危險,卻有意識形態衝突的危險。香港也有必要立法區分政黨、政團與一般社團,只有分清政治與非政治組織,才能有效對這兩類政治與社會組織作出管治,才能防止非政治團體被政治團體利用。尤其是意識形態的矛盾,既然早被鄧小平意識到其危險性,因而制訂《基本法》來劃清「一國兩制」,讓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在兩地分開,河水不犯井水,以防止意識形態的衝突在港爆發。如果本港參政者不知自制自律,不去緩和意識形態的矛盾,反而去惡化矛盾,由「反共」惡化到「反中」,不要說「五十年」沒法紓緩兩個主義的關係,再加五十年也沒辦法。

  如今之計,當務之急,是禁止主張「港獨」的個人參選立法會,這辦法是事倍功半,因為禁得了一個,禁不了兩個、三個。事半功倍的辦法是效法其他後殖民地的做法,進行釜底抽薪。修法區分政黨、政團與一般傳統社團,令前者的政治責任與活動以法規定,令後者的社會責任與活動也能奉公守法,杜絕回歸以來兩者不分,任何人都可用商業註冊或社團註冊去搞政治活動。

  像戴耀廷等「佔中三子」商業註冊不成,還可繼續用組織的事實公開在大學和學生會聯合主辦「全城商討日」,還可發動數以千計的人在大學大講堂推動「佔中」,連學校也視而不見。如此全港大學走透透,最後變成「佔中」與「學運」匯流。由公開註冊不成到公開活動不受禁止,最後釀成七十九天的「佔中」。有人還有樣學樣,註冊不成,照樣活動。像「香港民族黨」,註冊不成,還可派人參選立法會。到目前為止,聲稱追求「港獨」的組織已不下三十個,而且都「招兵買馬」展開政治活動。

  政黨團體應合法透明

  不錯,個人在原則上有參政的自由與人權,但同樣,在原則上沒有人可以任意參加非法政治組織,展開活動去危害社會秩序與國家安全。但一個組織是否非法,得先有法律界定什麼是合法與非法組織,否則執法者無法有效管治。香港今天之所以在「佔中」後冒出了更多的分屬政黨或政團的組織,正是因為香港沒有政黨法,也沒有政團與社團區分法,人人都可到會計師樓,用一千多二千元買一間已註冊好了的公司,然後招收股東公開招股籌款。名義上是大做生意,事實上是大搞政治,而且是公然搞亂社會的政治。

  政府商業註冊處除了擋住「佔中」註冊外,其後續有無什麼活動卻完全沒有跟進,這個法律真空,正是因為政黨、政團與商業、社團法例不分,社團與商業註冊機關怕惹政治是非,也樂得不管。長此下去,只會有更多更激進的政治組織像「佔中」那樣冒出頭來,因為「無法」,也就可「無天」。因此香港當務之急,單靠排除主張「港獨」與「非法」活動的人搞政治,無濟於事,根本的做法是制訂政黨、政團法例,讓他們合法與透明,管理才有法可依。

  原中文大學政治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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