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港獨」為政綱的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日前被取消參選資格。緊接着,以崇拜台灣民進黨而成立的香港民主進步黨負責人楊繼昌因為提交「不擁護基本法」聲明而被取消參選資格。選管會對於這兩人的處置,合情合理合法,是預料之中的事情。
鼓吹「香港獨立」、以「港獨」為目標的人,表明不擁護基本法的人,若能參選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倒是十分的奇怪,是天大的笑話,不准許參選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也是立法會選舉的底線。
奇怪的是,「泛民」在其間的態度——猶豫、游移,不敢表達鮮明立場,甚至給人有助紂為虐的感覺,實在是「不好看」。
據我所知,「泛民」主要政黨絕大多數是反對「港獨」的。為此中央也十分認可,一直將「泛民」,特別是民主黨這類非激進「泛民」,視作加強溝通的對象來爭取。但是,這次香港選管會要求立法會參選人簽署「確認書」、聲明擁護基本法條文,「泛民」表現患得患失,可謂不理智。
首先,「泛民」決定一致不簽署「確認書」;其後,當「港獨黨」召集人陳浩天因為堅持其立場被取消參選資格後,「泛民」竟然與其行動一致,舉行遊行,抗議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決定。
這種言行的含混令人奇怪,「泛民」如此取態究竟意欲如何?
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而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條就立法會的成立及職權訂立規定。可見,立法會在監督政府運作、法律制定等方面有多麼重要作用。
同時,立法會作為特區一個民意問政的舞台,必須肩負落實「一國兩制」的重要責任,不得與基本法有所抵觸。因此,任何違背基本法、違背「一國兩制」的言行,立法會都是不能允許的。這也是為什麼不能讓「港獨」分子參選立法會,不能讓立法會成為他們宣揚「港獨」舞台的原因。對此,「泛民」應該十分清楚。
網上有帖子說,「泛民」反對簽署「確認書」,首先是他們認為簽署「確認書」畫蛇添足(有的稱之為「僭建」),既然參選時提名表已經有一個條文是擁護基本法,而基本法已經列明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以沒必要再多此一舉。特別是《立法會條例》明確規定了獲得提名資格的條件,包括立法會議員必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
但事實證明,這並非多此一舉。「港獨」分子不僅已經明確要參選,更是公然聲稱:一旦當選,可以用立法會資源及議員身份推動「港獨」。也就是說,其參選議員目的,就是為了利用立法會、利用納稅人的錢來推動「港獨」。對此,廣大市民、特區政府,還有中央,能熟視無睹嗎?而且有些參選者,包括某些上一屆的議員,既不尊重基本法,也不尊重《立法會條例》,對此類人,實在是有必要多加「提醒」。
有「泛民」說不簽署不代表支持「港獨」,只是因為政府行事草率,所以拒絕簽署。誠然,政府的決策有倉促之感,甚至細節都語焉不詳,這在今後應當避免。但「港獨」分子已經亮劍,此時再來討論,在香港這樣凡事無法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如何防堵「港獨」分子參選?
當選管會取消陳浩天參選資格後,「泛民」與「港獨黨」居然採取了一樣的行動——向政府示威。這也讓一些天真善良的人困惑,不明白「泛民」的立場到底如何,他們演的究竟是哪齣戲?
還是網上的一些帖子一針見血,認為「泛民」與以往一樣,都是「利益考慮」,選票至上。如果真是這樣的考慮,那可能將大大失算。在香港,「港獨」畢竟只有極少數,而這極少數「港獨」分子的選民無論如何也不會過票給「泛民」參選者。絕大部分的選民支持「一國兩制」,反對「港獨」。面對分裂勢力,「泛民」何去何從,是旗幟鮮明地反對還是猶抱琵琶,是擺正立場劃清界限還是企圖利用這一事件獲取利益,考驗着「泛民」的政治道德。「泛民」要有底線思維,國家不可分裂就是不可逾越的底線。
中華海外聯誼會理事,福建省政協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