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日前正式報名參選立法會新界西選舉,他未有簽署「確認書」,亦表明自己支持「港獨」及會繼續推動「港獨」。這說明陳浩天等「港獨」分子不但企圖通過參選來散播「港獨」理念,將立法會選舉當作「播毒」平台,更是明火執仗搞分裂,故意挑戰中央的主權底線,性質極為嚴重。
一些人將「確認書」事件上綱上線至所謂言論自由,但陳浩天的言行已經逾越了言論自由的範疇,明目張膽地在香港鼓吹「分裂」。正如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表示,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雖明確了人人均有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但也同時強調,在關涉到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以及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等議題時,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將受到某些限制。因此,拒絕承擔效忠義務,並沒有國際法上的依據。確實,拒絕「分裂者」入閘不但沒有損害言論自由,更是國際通例。
例如自稱民主典範的美國,在憲法修正案中同樣有不容「搞分裂者」參選的規定。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第三款明確提到:「無論何人,凡先前曾以國會議員、或合眾國官員、或任何州議會議員、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員的身份宣誓維護合眾國憲法,以後又對合眾國作亂或反叛,或給予合眾國敵人幫助或鼓勵,都不得擔任國會參議員或眾議員、或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人,或擔任合眾國或任何州屬下的任何文職或軍職官員。」美國憲法作出如此嚴格的規定,正反映在主權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上,並沒有任何含混的空間。不論是政府官員還是選舉產生的總統、參眾議院議員,都必須宣誓效忠美國憲法及聯邦政府,如果違反有關規定,可以立即取消議員資格。
同樣,在不少民主國家,參選人在報名參選公職前,都必須宣誓效忠國家及憲法,而效忠國家自然不能從事任何分裂行動,否則他們將不可能參選。例如一些以分裂為政綱的政黨人士,絕不可能成為英國眾議院或其他國家議會的參選人。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政治的要求。說得直接點,這根本就是從政的常識,為什麼這些政治ABC的問題,來到香港竟然會變成連場爭論?有人甚至堅拒簽署「確認書」,這些行徑在外國絕對是匪夷所思。
選管會要求立法會選舉參選人簽署「確認書」,表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這本來就是載於報名表上的要求,現在不過是要參選人作出「雙重認證」,並沒有「僭建」,更有堅實的法律基礎,有何對抗之理?「港獨」被擊中要害,反應激烈可以理解,但反對派人士竟然對號入座,令人費解。
但可以肯定的是,簽署「確認書」並非是「擺設」,而是有法律效力的制度性安排,目的就是將「港獨」拒於立法會門外,以免立法會成為鼓吹「港獨」的平台。就如美國也不會讓主張「肢解美國」、推動「各州分裂」的人士參選一樣。同一道理,香港也不可能讓陳浩天之流參選,否則香港還是「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