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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書」彰顯法治 禁「港獨」市民支持/馬鴻銘

時間:2016-07-29 03:15:43來源:大公網

  高等法院前日作出判決,拒絕對「確認書」司法覆核作出「緊急處理」。雖然法庭仍有待八月中就具體的「合法性」作出審理,但是「港獨」勢力意圖「突襲」的政治意圖遭到慘敗,判決影響深遠。實際上,立法會是基本法授權下成立的議會,容許「港獨」參選無異於是對現有憲制秩序的嚴重破壞,任何一個法治地區都不會允許這種情況出現。選管會的「確認書」正是維護法治、維護健全的選舉制度的有力舉措。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早前針對「港獨」發出的「六問」,正正是切中問題的要害,不論是從法治角度,還是從香港市民的根本利益角度,都應該採取措施禁止「港獨」參選立法會。

  高院判決令「港獨」偷襲失敗

  選管會要求新一屆立法會選舉的所有參選人簽署「確認書」,確認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並表明「如在表格內作出虛假聲明,須負上刑責」,該要求提出後引起全社會的巨大關注。市民普遍支持該項要求,認為是維護「一國兩制」的必要舉措,但「港獨」勢力則表現得氣急敗壞。先是極力攻擊,後又與李柱銘等人聯手,意圖以司法覆核去達到政治目的。但高等法院判決,無異於是對「港獨」的當頭棒喝。

  法官十分明確地指出,已有參選人在未有遞交「確認書」的情況下,獲確認其提名有效,認為即使參選人沒交「確認書」,選舉主任都會照樣考慮其提名有效與否。若參選人的提名被指為無效,亦可在選舉後提出選舉呈請,並不會對其造成不公。法官並引用一九九五年上訴庭審議劉山青被剝奪區選當選資格一案,認為基於選舉完整及確定性(integrity and certainty),任何不滿選舉主任處理的主張,可在選後提出選舉呈請,因此拒絕緊急開庭處理申請,留待日後覆核申請。

  可以說,法官支持了選管會的立場,雖然對「確認書」的「合法性」審理要到八月中才處理,但至少,令「港獨」勢力無法在提名期結束前「偷襲」成功,選管會可在法律賦予的權力內,自行處理與提名相關的事項。當然,最終法庭會如何判決「合法性」的問題,仍是未知之數,需要各界高度關注。

  法庭判決有太多不確定因素,但如果認真回顧「確認書」的地位,則許多核心問題都可以得到釐清。因為「確認書」看似是「新」的形式,但內容卻是「舊」的。筆者曾撰文指出,從本地法律層面而言,基本法第104條亦規定,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宣誓及聲明條例》對於議員的誓詞更有明確的規定:「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誓詞的內容是對立法會議員的要求,列明他們的職責,當中最重要的就是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參選人亦應被視作有同樣的法律義務。

「  政治效忠」是法律政治底線

  正如有法律學者指出的,在判定一種行為有無違反法例時,其中一個決定要素在於,有沒有增加當事人的「法律義務」。如果有,則意味着是添加了法律原本不存在的規定,有可能「越權」;如果沒有新增「法律義務」,只不過是「確認」當事人是否知悉相關規定,僅屬一種行政上的需要,則很難作出「越權」的判定。

  「確認書」對維護「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張曉明曾明確提出「六問」,直指「港獨」參選的危害性。事實上,香港社會必須清楚了解到,全面準確地理解和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必須把堅持「一國」原則和尊重「兩制」差異有機統一起來,把維護中央的權力和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有機統一起來,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有機統一起來,大家都必須遵守一些政治底線和法律底線。

  要求參選人簽署「確認書」是應對「港獨」的重要舉措,阻斷「港獨」勢力進入立法會,並將必須擁護基本法等早已存在的實質義務程序化和具體化。對立法會參選人的「政治效忠」要求,是法律底線和政治底線。香港市民支持「確認書」的做法,而客觀事實上,選管會的該做法符合香港現有法例。在重大公眾利益面前,在「一國兩制」原則、維護法治的原則面前,依法禁止「港獨」參選,是必要且必須之舉,沒有任何退讓的餘地。

  香港青年議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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