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辦主任張曉明針對「港獨」參加立法會選舉一事,連續發出六個反問,擲地有聲,一針見血,亮出了中央不允許「港獨」進入立法會的政治和法律底線。
標榜暴力、公開支持「港獨」的梁天琦,在今年二月的新界東補選中獲得超過六萬票,激進反對派解讀為暴力和「港獨」有選票、有市場,刺激了一眾新成立的激進組織蠢蠢欲動,紛紛揚言要參選立法會。有的明目張膽地以實現「香港獨立」「香港建國」為政綱,有的宣稱「公投自決」香港前途,「重奪港人自主權」,本質都是謀求「港獨」,要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
「港獨」違背《基本法》
這些情況引發香港社會各界和中央高度關注。香港主流民意認為,鼓吹推動「港獨」違憲違法,根本沒資格參選立法會,更遑論容許其利用選舉宣揚「港獨」議題、從事拉票活動。今年三月,主張「港獨」的「香港民族黨」宣布成立,國務院港澳辦當時就指出相關行為「危害國家的主權、安全,危害香港的繁榮穩定,危害香港的根本利益,也已嚴重違反國家憲法、香港基本法和現行有關法律」,並表示相信特區政府一定會「依法處理」。
特區政府及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香港主流民意以及中央的關注,依法規定不容鼓吹推動「港獨」者參選立會,對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不走樣、不變形,對維護港人的根本福祉,意義重大,得到廣大港人的認同和支持。
美國等西方國家的議員參選或進入建制,都不允許有分裂和叛國行為。「港獨」是明顯的分裂和叛國行為,因此不容「港獨」進入立法會是國際通例,天經地義。美國國會兩院新會期和美國大多數各級政府的會議開始時,全員要宣誓效忠。誓詞中的「不可分裂之國度」(indivisible),以及美國法律規定叛國罪終身不得在美國擔任任何公職,都是防範和懲罰分裂和叛國的法律規定。英國、法國等國家的法律,也有類似規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這些規定實際上是「國際標準」,不同程度地體現在英美法等西方國家的法律中。
虛假聲明須負刑責
「港獨」是明顯的分裂和叛國行為。雖然《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尚未立法,但「港獨」言行也明顯觸犯香港法例第二○○章第九條和第十條:「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引起憎恨中央或香港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激起中國人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即屬犯罪。」有關規定其實在香港回歸前源自英國法律,在香港回歸後經法律適應化成為香港特區現行法律。
多個鼓吹「港獨」「自決」的參選人,均聲言不會簽署要求擁護香港基本法的「確認書」,更揚言若因不交「確認書」而被取消參選資格,就會提出司法覆核。還有鼓吹和推動「港獨」的人,表示將簽署「確認書」,但依然會提出「港獨」的政綱。傳統反對派政黨七月二十一日亦一致決定,各黨的參選人均不會簽署「確認書」。對此,選舉當局應該嚴格依法辦事,不簽「確認書」提名必須失效;簽署「確認書」但依然提出「港獨」政綱,是作出虛假聲明,必須負上刑責。一切由此引發的法律後果,都必須由違反規定者自己承擔。
按照美國等西方國家的通例,按照《基本法》和香港的現行法律,不容「港獨」分子參選進入立法會天經地義。當然,簽署了「確認書」,就要信守諾言,否則就是作出虛假聲明,須負上刑責。
九龍東區各界聯會常務副會長、北京市政協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