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管會要求所有立法會參選人簽署「確認書」,以申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這是一項維護「一國兩制」、維護現行選舉制度健康運行的必要舉措,公布以來獲得社會各階層的廣泛認同和支持。反對派以及極端的「港獨」勢力極力攻擊與抹黑此項決定,甚至於拿出「言論自由」、「無法理基礎」、「政治打壓」等理由意圖對抗、杯葛現行法律規定。然而,不論是從本地法律,還是從基本法憲制層面,抑或是香港整體利益的現實角度,「確認書」制度都是恰當、必要,及時的。「確認書」簽與不簽,法律都在此,意圖逃避法律約束與制裁,都會是徒勞的。
「確認書」看似是一項「新」決定,但實際卻是一項「舊」要求。所謂的「新」,僅僅是指這一形式是「新」的;所謂的「舊」,原因是不論其內涵、要求、法律要義等都是沿襲舊有的規定,並沒有添加任何額外的政治與法律要求。更為關鍵的是,所有要求都於法有據。
本地法律的必然要求
香港高度強調法治精神,所有政治行為都必須以不違反法律為前提,更何況是諸如立法會選舉如此嚴肅的重大社會政治事件。立法會選舉有着完整的法律規定,它是根據《立法會條例》由選舉管理委員會監督舉行。選管會必須確保選舉是在公開、公平和誠實的原則下進行。根據現行法例,所有參選人在遞交提名表格時,都需要簽署一份聲明(Declaration),當中明確要求參選人聲明會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這是一份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換言之,回歸以來的十九年,五屆立法會選舉,所有參選人都簽署了此項聲明。因此,強調並重申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是本地法律的必然要求。
而之所以過去五屆選舉沒有、本屆開始採取「確認書」的制度,根本原因在於,香港的現實情況發生了變化,作為選舉的監管機構,有必要因應變化而採取鞏固現有選舉制度的措施。例如,最近社會出現一個現象引起公眾的強烈關注,即如果參選人一方面簽署了以上聲明,表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但另一方面其政治主張以及參選的政綱與口號都與此完全相反,公然聲言以推翻「一國兩制」、推翻現行憲制架構為目的,甚至是聲言會採取行動達至「獨立」,顯然這已經違背了其作出的「法律聲明」。因此,選舉主任依據法律賦予的權力,需要確認參選人已知悉法律要求以及由此產生的後果,完全符合本地法律的規定。選管會不這麼做才是對法律的漠視。
憲制層面的原則要求
本地法律更多的是強調形式與過程,但之所以要有此項「聲明」,其核心意涵是要確保所有參選人都認識並遵守香港的現行政治制度,及其所享有的憲制地位。基本法眾多條款對國家憲法的國家憲制秩序作了非常清晰的規定。例如第一條明確寫明,「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第一百五十九條,「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這些憲制層面的原則性要求,必須得到最基本的尊重和認同。
立法會是基本法授權下組成的,所有立法會選舉勝出者,必須要宣誓才能正式成為議員。從這個角度而言,參選人若不認同現有的憲制架構,也就不具備參選的資格。更何況,眼下出現的是極端的分裂國家勢力。基本法雖然沒明確禁止「港獨」分子參選,但鼓吹國家分裂牴觸了基本法,顯然悖離了最基本的憲制要求。正如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饒戈平所說的:「基本法沒有明確做這樣的規定,但你可以想像一下,當基本法確定了香港的法律地位的情況下,怎麼能夠容許作為香港立法機關的一名成員、一個議員,來鼓吹香港與國家的分離?這不是矛盾的地方嗎?」對於顯而易見的違法違憲參選人,如果任之由之,不僅是對香港本地法律的破壞,更是對基本法的違背,絕不能接受。
港人利益的現實要求
繁榮穩定、長治久安,符合七百萬市民的根本利益。然而,「港獨」勢力已經由以往的政治宣泄,演變成採取具體的極端手段去試圖落實,如今更意圖利用選舉制度上的漏洞「侵入」立法會。若任由其得逞,則香港極可能出現憲制危機,勢必陷入嚴重的政治動盪中,嚴重損害公眾利益。
「港獨」勢力所謂的「言論自由」不過是騙人的幌子,其所作所為已經遠遠超出了言論自由的範疇,已經觸及「一國兩制」的底線,損害了國家的主權和安全,損害了香港的繁榮穩定,也損害了香港市民的根本利益。縱使其目前仍然「不成氣候」,受其蒙騙的市民仍然是極少數,但是由於涉及重大的憲制問題,不能因為這些人的主觀意圖不可能得逞,或者說不可能成事就對其姑息。核心之處在於,要看其是否實施了違反法律的行為,會否造成社會危害,而「港獨」顯然已經正在一步步朝這種惡化趨勢推進。在這些大是大非的原則問題上,必須要講是非、講原則、講底線。遏制「港獨」入侵議會,符合香港的利益與民眾的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