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六年立法會選舉進入提名期。日前特區政府及選管會宣布新的安排,參選人須簽署一份「確認書」。當中重申參選者要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此要求合法合憲、合情合理,並能夠在相關法律中找到條文依據。因此縱使簽署確認書的做法屬首次提出,但其效用不僅不會影響有資格、有能力參選的人士進入立會,同時更能夠有效維護社會穩定發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也確保每一位選民手握的選票能夠發揮最大效用。
立法會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重要一環,確保其健康有效運作,發揮應有效用,避免其成為滋事分子造謠生事的場所,是香港政府也是市民的責任。簽署「確認書」,確立會議員最基本責任,屬明智之舉。
個別激進人士質疑「確認書」效力,是缺乏根據的。此外「港獨」政黨作賊心虛,譴責「確認書」,污衊簽署「確認書」是要「打壓」和「剝奪」港人有關訴求的政治權利,同時更大言不慚地說要堅持香港「獨立」「自決」「全民制憲」等非法訴求。有關說法荒誕無理,立會選舉完全依照法律程序進行,法律賦予議員職能權利,而「港獨」本質違法,兩者本質迥異,不可能相容。「港獨」政黨及人士沒有資格進入立會,這由香港法律決定,同時也符合情理及常識。無奈香港近年被激進言論侵擾,違法人士更理直氣壯地「賊喊捉賊」,這是社會「政治化」歪風越吹越盛之兆,應引起社會各界的警惕並及時抵制。
「確認書」具有法理依據
「港獨」勢力自幾年前浮上枱面,縱然其只屬於社會上一小撮人的主張,但近年來行為越發無法無天,引起港人強烈不滿。有關人士不滿足於輿論造勢,近期更行動升級,公然組黨,將這一違法的主張寫入所謂組黨宣言,無視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無視香港憲政體制。可以說「港獨」勢力的存在,是與社會的穩定及發展相抵觸的。即使有關人士不進入立會,仍然對目前社會和諧、秩序與穩▉定造/定做(衣服)▉成不小的損害。因此,有關部門防患於未然,提出簽署「確認書」規定,完全合法合情合理。一來規定有法律依據,不過是在現行法律的基礎上重申參選人的責任義務,確保立會運作健康順暢,發揮應有作用;二來讓真正合資格的人士進入立會,維護香港立法機關威信,確保社會整體利益不受損害。
事實上,即使在「確認書」提出之前,參選人在當選立會議員後同樣需要遵照《宣誓及聲明條例》進行宣誓,否則將不得參與立法會會議或表決。而議員誓詞中就明確規定了要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遵守法律,否則將失去有關資格。現時「港獨」政黨及組織公然打正旗號以「獨立」「自決」為訴求,即使在「確認書」要求提出後,仍不改其違法主張。試問這樣在違法道路上一去不復返的人士,如何能夠遵循合法的程序進入立會?難道就隨隨便便,當宣誓是「唱歌」,唱完就算,不需負責?或者表面上擁護基本法,實際上卻將「港獨」行動進行到底?當中無論哪一種做法都是幼稚且不負責任的,只會欺騙選民,藉此榨取政治利益。相反,在一開始就簽訂「確認書」,白紙黑字講清楚,才是應有之舉。
近年立會審議議案效率低下,部分議員奉行「逢政府必反」「為反而反」等原則,將「拉布」之戰無限期延長。部分議員濫用議事規則,不斷要求點算人數,無限制耗費公帑與時間,非香港之福。這是「泛政治化」歪風滲入立會的惡劣結果。這使得香港整體競爭力因此受到破壞,而兩地矛盾被無限炒作,拖累旅遊業、零售業等表現。香港發展目前面臨問題,這就更需要社會各界、各部門能夠各司其職,充分發揮每一項職能、每一個崗位的職責。立會作為香港立法機構,是政體健康運作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這仰賴每一位立會議員的立場、態度與能力。每一個議員都應該認清個人在建制中發揮的重要作用,立場堅定、務實理性、兢兢業業、為民服務。
守法效忠是基本責任
退一步來說,遵守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也並非僅限於立會議員的責任,而是每一位有志於投入香港社會建設人士的基本責任義務。所謂的「政治審查」一說屬欲加之罪,無中生有。簽署「確認書」做法,正是確保每一位當選的立會議員,能夠依法行事,尊重憲政體制,腳踏實地為香港發展做出貢獻。正如行政長官梁振英日前回應所言:「立會選舉一定是依法組織、依法報名和依法進行的,這完全是一個依法辦事和體現香港法治的要求。」香港作為法治社會,維護法治與精神核心價值是每一位港人的責任,更是對每一位立會議員的基本要求。
立法會作為香港憲政的重要一環,在此換屆選舉的關鍵時刻,有關部門提出參選人須簽署「確認書」的做法,是確保立會選舉能夠順利及健康進行的必要舉措。此舉不僅合乎法律條例,更是切實維護社會及每一位選民利益的明智之舉。目前「港獨」激進勢力仍心存僥幸,伺機進入立會,因此重申立會議員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遵守法律等基本責任,是必要且重要的。同時能夠避免立法會淪為激進分離勢力進一步「禍國亂港」的舞台。香港需要不斷發展,港人所需要的,仍然是做實事、創實績、理性務實、踏實肯幹的議員,而非靠一些無法無天的跳梁小丑粉墨登場。
全國政協委員,香港中華出入口商會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