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高官蘇平治,昨日因「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成,被判入獄十六個月,即時執行。
蘇平治今年五十八歲,二○一二年南丫海難事故發生時,他是海事處助理處長,屬首長級職位,其後被停職至今。
蘇平治的具體罪名,是指其在二○○七年至二○一三年任首席驗船主任期間,未有履行其應有職責,容許下屬不執行船上必須備有足夠數目兒童救生衣的條例。
對有關控罪,蘇平治本人曾經辯稱,不執行船上兒童救生衣條例,並非他「一人之過」,在其擔任首席驗船主任職位之前之後均是如此。
但是,正如古人所雲:「我不殺伯仁,伯仁卻因我而死」,南丫海難事故,造成三十九人死亡,其中不少是兒童,海難是因撞船造成,但如果當時船上有足夠的兒童救生衣,可能一些孩子會幸免於難。而出事時,一些家長是因為找不到兒童救生衣而沒有讓孩子穿上。
對此,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昨日在判詞中是講得十分清楚的,船上配備救生衣是為了一旦發生事故時增加乘客生還率而設,兒童救生衣尤其如此;他判蘇平治罪成,並不是因為南丫海難,而是因為他任由下屬不遵照條例,不執行船上必須配備足夠兒童救生衣的規定,而沒有考慮過此一做法的嚴重後果。
如此也就是說,蘇平治的失職,在於他沒有為南丫海難事故的兒童提供本來可能存在的生還率。而這正是他出任海事部門高級職位對市民應該負有的責任。
南丫海難事故在市民心目中留下深刻創傷,蘇平治雖並非直接事故責任者,但疏於職守、其責難辭,被判入獄十六個月,是「公道自在人心」的。公僕高薪厚祿,服務市民,任何時候都不應有疏於職守之心,蘇平治入獄是一個深刻的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