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產品

首頁 > 評論 > 正文

「兩制」不能成違法犯罪護身符/顧敏康

時間:2016-06-21 03:15:09來源:大公網

  銅鑼灣書店事件主角之一的林榮基,返港向警方銷案後兩天,就在一幫政客的精心安排下舉行記者會,指控內地當局嚴重破壞「一國兩制」。本文認為,一個在內地涉嫌違法犯罪者,其有關做法已經令人懷疑是想用抹黑內地當局的方法,來製造自己在內地是「受迫害」的香港人、或在香港是敢於揭露真相「英雄」的假象。本文根據林榮基在記者會上的有關交代,認為內地當局對其在內地涉嫌非法經營罪進行刑事調查,是合理合法的,是符合「一國兩制」方針的。

  林榮基涉嫌違法犯罪

  據報道,林榮基在2013年10月至2015年10月間,採取偽裝封面等手段,以直接郵寄或由內地涉案人員胡某等人轉寄的方式,將書籍銷售給內地購書人,並通過在內地申辦的銀行卡收取書款。對此,林榮基本人也供認不諱,並寫下了認罪悔過書。

  如果這些報道屬實,那麼再回答林榮基究竟違反內地什麼法律的問題就比較容易了。應該說,內地法律對非法出版物是有明文規定的。2001年國務院頒布《出版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第二十五條規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宣揚邪教、迷信的;(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如果在內地非法售賣禁書,情節嚴重的,就有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了「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林榮基以直接郵寄或由內地涉案人員胡某等人轉寄的方式向內地大量銷售未經官方許可出版的書籍,並開設內地銀行帳戶結算書款,已經符合內地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第一項構成情況。從現有的報道看,林榮基當時是知道自己在內地從事違法犯罪行為的。據林榮基自己交代,他於2013至2015年期間一直為內地客人郵遞禁書到內地,也承認自己過往經常攜帶禁書過境售賣給內地客人。其間,林榮基曾於2013年被內地海關發現而遭拘留數小時。如果說林榮基在2003年才知道自己的行為違法,那麼其對2013年至2015年的同樣行為一定是明知和故意的;其受到刑事調查也是必然的了。

  與李波案捆綁徒勞

  林榮基自己涉嫌觸犯內地法律銷售禁書,去內地時被內地當局拘捕並受到刑事調查,這完全符合「一國兩制」的方針。內地有內地的法律規定,香港有香港的法律規定。兩者對有關禁書的法律規定可能有不同,對有關法律是否合理也可以展開討論,但絕不能因此不遵守內地的法律規定。

  事實上,如果林榮基回到香港後只是說自己在內地沒有受到公正處理,這恐怕未必能夠起到足夠的轟動效應。一來他已經在內地對自己的違法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也寫了認罪悔過書。除非他事後聲稱是受到刑訊逼供(現在看來可能性不大),否則他不能以「在香港無事為何內地有事」作為理由指摘內地當局「迫害」他。二來他於6月14日返港後,立即去警署銷案,表明自己不需要香港警方協助。所以,林榮基與政客們都明白:如果要引起轟動或引起香港市民對「一國兩制」受到破壞的恐懼,最好的辦法就是將李波事件重新翻出來炒作一番。所以才會有林榮基在記者會上「幫」李波揭露「真相」,稱李波是被內地警方從香港帶走,並已將書店聯絡人資料交給了內地部門。面對這種說法,如果李波保持沉默,就等於是認同林榮基所說的都是「真相」了。偏偏李波不希望林榮基代他發言,也堅決否認林榮基所代言的內容。事實只有一個,應該是相信林榮基,還是相信李波,大眾應該作出自己的獨立判斷,但千萬不要再瞎跟從、或者用對內地的偏見去判斷。

  由此看來,林榮基的記者會應該沒有達到有些政客的預期目的。一方面,林榮基披露了自己在內地的所作所為,沒想到機關算盡太聰明,反而自取其辱;另一方面,在其背後操控的政黨也枉費心機,算漏了李波會站出來反駁和澄清事實。所以,那些政客們想藉此機會為自己在九月份的立法會選舉造勢的願望可能也落空了。相反,一些人想藉機進一步抹黑「一國兩制」政策的企圖卻昭然若揭。

  作者為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最新要聞

最新要聞

最受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