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國際化妝品牌蘭蔻公司因為一個商業決定而受到香港某些政黨和團體的示威抗議。這本來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但這些人的行為明顯過界了,是濫用言論自由。
蘭蔻早前打算與歌手何韻詩合作舉辦音樂會,但由於何韻詩既是一個比較知名的音樂人,又因為參與非法「佔領中環」而成為知名的政治性人物,所以當她受到內地官媒點名批評後,蘭蔻基於商業風險和安全因素的考慮,取消了有關音樂會,也意味?取消了與何韻詩的合約。
真是「無巧不成書」,李澤楷持有的電訊盈科旗下的網上音樂平台MOOV日前公開表示「永久錄用何韻詩」。筆者認為,MOOV公司錄用何韻詩應該也屬於一般商業行為,至少從MOOV公司的角度看,何韻詩本人的爭議性可能會為公司帶來更大的商業利潤。
不該將商業行為政治化
取消合約本來屬於一般的商業行為,也應該在何韻詩的預料之中。道理很簡單,一個想在政治上出名的人,應該預計到相應的利益和風險。有人喜歡她,就必然有人反對她。有關公司也不得不顧及商業風險而終止與其合作。倘若蘭蔻根據合同法給予何韻詩合理賠償,她本不應該在獲得經濟利益後,再追究蘭蔻所謂的「政治責任」。
眾人沒有想到的是,這個一般商業行為已經成為一些政黨和團體撈取「政治油水」的抗議事件。日前,多個政黨和團體約數十人(包括示威專業戶)到銅鑼灣時代廣場集合,遊行至連卡佛的蘭蔻專櫃貼標語示威,並高叫口號,迫使蘭蔻不得不停止當日營業。更令人奇怪的是,身為「受害人」的何韻詩本人,卻聲稱沒有收到出席示威活動的邀請。不知道這些政黨和團體「替人出頭」的做法是否屬於「皇帝不急、急死太監」?
另一方面,MOOV公司在決定永久錄用何韻詩時,也應該預計到他人的批評。所以李家事後也不得不就MOOV涉及政治立場的言論作出澄清,指出李澤楷先生及公司立場明確,堅決反對「港獨」。本來MOOV公司在聘用有爭議的政治人物時,並不需要高調宣傳或作出澄清。須知很多事情是「剪不斷、理還亂」的,有時候解釋多了,就反而變成事情!令人欣慰的是,批評者沒有像那些政黨和團體那樣,組織人員去MOOV公司示威抗議、干擾經營。相比之下,他們才是理智和文明地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
藝人有言論自由,公司有商業考慮,政黨有政治考慮,這都是明擺?的事情。但是,如果大家都可以跨界行動而不承擔後果,那天底下可能就沒有公理存在了。何韻詩有言論自由,那些政黨和團體有言論自由,內地報紙也有批評香港藝人的言論自由,只要不是誣陷誹謗或者違反法律,行使有關言論自由就要受到應有的保護。康德曾經說過:「自由不是你想做什麼就能做什麼,而是你不想做什麼就可以不做什麼。」
但是,那些示威的政黨可不那樣認為。按照他們的理論,內地報章批評何韻詩是內地「踐踏」港人的自由,而蘭蔻則是為了人民幣而「出賣」敢於發聲的港人。因此,抗議和抵制蘭蔻產品就是港人「展示良心與腰骨」。
言論自由不是言論霸權
言論自由的權利被如此演繹,真的令人哭笑不得。在這些人的眼中,言論自由只是屬於他們的權利,豈能容他人行使?其實,內地報章批評何韻詩,也是行使言論自由,如有不實之處,有關人士完全可以展開理性討論,或者向法院起訴侵權。將言論自由的權利絕對化或者不允許他人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這都是言論霸權的表現。這種現象不糾正,香港的言論自由就會走入歧途。
何韻詩有簽約自由,蘭蔻有取消合約的自由。當然,根據合同法原則,取消合約方應當給予對方適當的賠償。至於蘭蔻公司出於商業風險考慮,取消與何韻詩的合約,只要適當賠償或是跟從有關合同取消條款,又是符合「定約自由」之原意的,根本不存在「出賣港人」一說,不應該被政治化。
最後要指出的是,任何名人違法「佔中」或宣揚「港獨」,談不上追求所謂的「公平、公義和自由」,充其量是為了少數人的利益而傷害大多數人的利益而已。這個世界上依然有人喜歡這個或那個名人,但不能要求某個公司一定要使用這名人的頭像,或用其做代言人。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