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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巧用「藥」 藥房藥劑師促禁制

時間:2018-06-19 03:15:13來源:大公網

  圖:很多市民和旅客不懂分辨「藥房」和「藥坊」,業界建議修例禁止非註冊店舖以「藥」字冠名。/大公報記者王祺攝

  「藥坊」和「藥妝」,皆非持牌藥房,消費者懂區分嗎?藥房代表和藥劑師認為應修例禁非註冊零售商以「藥」字冠名。衛生署回應卻不置可否。

  資深藥房老闆透露,2003年開放自由行後,內地旅客帶動藥房生意暴增,部分商人為減少經營成本和規管,開設非註冊店舖銷售非毒藥類藥品、奶粉和日用品等,但因法例對使用藥房名稱有規限,故取巧以「藥坊」命名,取其普通話發音近似「藥房」;另因不少內地旅客在本港購買化妝品,部分兼售藥品、化妝及護膚品的非註冊藥物,遂以「藥妝」或「藥妝」命名。

  不滿衛署未正視

  「藥坊」、「藥妝」違例售藥問題叢生,香港醫院藥劑師學會會長崔俊明批評,法例未能與時並進,認為用藥安全與性命尤關,應以保障公眾安全角度考慮,盡快修例禁止非註冊店舖以「藥」字命名,減少公眾混淆。

  港九藥房總商會副理事長兼公關主任張德榮說,「斤變両」等不良銷售手法,多發生於「藥坊」和「藥妝」等店,卻禍及大多數堅持正版正貨藥房聲譽,已多番向衛生署建議,促禁止非註冊店以「藥」字命名,但署方稱涉修例,討論似乎不了了之。

  對於規管「藥」字冠名,衛生署發言人未正面回應,只表示《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對使用「藥房」名銜有限制,只有「獲授權毒藥銷售商」在其註冊的處所,才可使用「藥房」名銜和特定標識,否則東主可被檢控,有關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及罰款10萬元。

  發言人續稱,有關「獲授權毒藥銷售商」及「列載毒藥銷售商」的商舖名稱及處所地址,已上載至該署藥物辦公室網頁,市民可於「香港持牌藥商搜尋」的連結,查證商舖是否獲發有關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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