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全國人大常委會4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列明對侮辱國歌情節嚴重者的刑罰\中新社
【大公報訊】據新華社報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四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在公共場合侮辱國歌的行為被寫入刑法,情節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國歌法》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現行刑法規定了侮辱國旗、國徽罪,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299條中增加一款,對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責任作出規定。其中明確,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刑法修正案(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