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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冠聰 判詞

時間:2017-07-15 03:15:12來源:大公網

  14.各方沒有爭議的是,羅先生正要在讀出誓言前,有以下一段開場白:「誓詞,英文係『Affirmation』,佢拉丁文原意係使其更堅定更堅強。宣誓就係一個莊嚴嘅儀式,要我哋向香港人承諾未來要知行合一,捍衛香港人嘅權利。但今日呢個神聖嘅儀式,已經淪為政權嘅工具,強行令民意代表屈服喺制度同埋極權之下。You can chain me, you can torture me, you can even destroy this body, but you will never imprison my mind.我今日要完成必要嘅程序,但係唔代表我會屈服喺極權之下。香港市民永遠都係我哋服務同埋團結嘅對象,我係絕對唔會效忠於殘殺人民嘅政權,我一定會堅持原則,用良知守護香港。希望在於人民,改變始於抗爭。」

  15.另外,他每逢讀到立法會誓言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時,便將「國」字的聲調提高。讀完誓言後,他隨即作出一段結束詞:「權力歸於人民,暴政必亡,民主自決,抗爭到底。」

  16.原告人呈述,以客觀評定上述的宣誓方式,羅先生並不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即必須真誠及真正地信奉及承諾,他將致力擁護、遵守及履行立法會誓言中列明的責任。

  17.法庭把相關法律原則運用到本案沒有爭議的客觀事實上,同意原告人的陳詞:

  (a)客觀來看,羅先生是想藉着他的開場白,向合理人士傳遞兩項信息,(i)就是作出立法會誓言的規定,是制度及極權「迫使」羅先生作為當選議員去做的一項事情;及(ii)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利用立法會誓言的規定作為政治工具,迫使他承諾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擁護基本法。

  (b)在這段開場白作為背景下去理解,羅先生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的「國」字的聲調提高,在客觀上是要表達出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合法主權國的地位的質疑或不尊重。

  (c)本庭和上訴法庭早前已在另一案件中裁定,質疑或拒絕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香港的合法主權國,是與宣誓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擁護基本法的誓言,是互不相符並且是互相對立的。

  (d)基於這些原因,客觀來看,羅先生在作出立法會誓言的時候,並沒有表現出真正及忠實的意圖,他將會致力擁護、遵守及履行誓言中的責任。

  (e)此外,羅先生故意作出開場白及提高聲調,是沒有爭議的事實。因此,羅先生在法律上被視為於2016年10月12日被要求作出立法會誓言後,拒絕或忽略宣誓。

  18.此外,就羅先生而言,在他正要讀出立法會誓言前,隨即作出開場白,又在完成讀出立法會誓言後,即時作出結束詞。客觀來看,羅先生是有意傳遞開場白及結束詞中包含的言詞信息,作為其宣誓過程的一部分。因此法庭亦同意原告人的陳詞,羅先生所作出開場白及結束詞,並不符合在作出立法會誓言時的「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

  19.羅先生在其誓章中為他在宣誓過程中所做的事,提出了某些主觀解釋。這些解釋是屬於羅先生的主觀思考過程、想法及為本身行為所賦予的主觀含意的證據或事宜。法庭不考慮這些解釋,因為它們與羅先生的宣誓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客觀驗證標準並不相干。無論如何,即使法庭把相關解釋納入考慮,它們明顯地與在法庭席前提出的清晰及客觀的證據不相符。因此,羅先生的解釋並不影響客觀評定,亦不能取代法庭所裁定其行為的客觀含意。

  20.羅先生亦說,他作出立法會誓言時採用的方式是仿效過往某些立法會議員的做法,而該等做法皆獲主席或秘書接納為有效,故當他以其採用的方式宣誓時,並無故意違反法律規定。因此,他不應被裁定為拒絕或忽略宣誓。基於上文第13(ii)段述明的法律原則,法庭亦不接受他這方面的陳詞。

21.基於上述各原因,法庭裁定羅先生於2016年10月12日明顯地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並自2016年10月12日起喪失出任或就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法庭給予原告人所尋求針對羅先生的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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