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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政制發展

時間:2017-06-02 03:15:18來源:大公網

中央有憲制權責

  回歸20年來,政制發展一直是香港社會面臨的一個重大問題,是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的重大憲制問題,也是香港基本法實施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

  一、法理基礎和憲制依據

  探討香港政制發展的憲制基礎必須以憲法為基礎和基本背景。憲法與基本法構成了香港政制的共同基礎,香港政制發展必須由中央主導,中央有最終決定權。認識中央主導和決定香港特區政制發展的法理基礎和憲制依據,需要從我國的國家結構形式、憲法和基本法的授權原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等角度來分析。我國是單一制國家,地方行政區享有的權力,不是本身所固有,而是國家授予的。國家對地方行政區享有完全的主權,由中央政府代表國家對地方行政區行使。香港特區雖享有高度自治權,但仍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處於國家的完全主權之下。在單一制國家結構下,中央對特區的政制發展,有憲制的權責。

  二、實踐回顧

  縱觀回歸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制發展歷程,不難發現,香港社會持續爭議的政制發展問題實質不是要不要在香港發展民主的問題,而是如何發展民主的問題,是如何在中央主導和決定下,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推進政制發展的問題,是關係到香港特區的管治權能否始終掌握在愛國者手中、關係到香港乃至整個「一國兩制」事業前途命運的重大政治鬥爭。

  三、幾點啟示

  第一,中央行使香港特區政制發展主導權和決定權,始終以貫徹落實「一國兩制」和維持香港的穩定繁榮為依歸。第二,中央行使香港特區政制發展主導權和決定權,是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保障。第三,中央行使香港特區政制發展主導權和決定權,是中央與特區權力關係的必然邏輯。第四,嚴格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推進政制發展,是中央行使香港特區政制發展主導權和決定權必須始終堅守的法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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