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楊家倫(紅衣)
大公網3月15日訊(記者梁康然)涉嫌在去年旺角暴動時縱火燒的士的技術員楊家倫,控方完成舉證,法官郭啟安裁定本案表證成立。辯方表示將進一步索取被告指示,但相信被告上庭自辯機會不大。被告的前同事在庭上指,被告過去曾有戴眼鏡,雖然現時被告已無戴眼鏡,但仍能認出他。
控方原定安排被告前同事、前僱主出庭進行認人。其中被告前僱主劉曉華因事在內地被拘留,無法到庭。控方決定取消傳召劉曉華作證。另一證人,被告前同事冼淑雯作供,指過去在辦公室見到被告時都有戴眼鏡,即使現在被告無眼鏡也認出被告。
冼淑雯供稱,她是香港公開大學人力資源主任,曾處理過被告的個人資料,包括被告的求職、入職相片。及後,被告獲聘為教育科技出版部職員,但並非由她進行面試。在記憶中,曾在大學辦公室內見過被告最多4次。其中,碰面時間最長的一次,是被告正處理會議前的布置工作,其間兩人曾有對話。
法官郭啟安問,被告現在樣貌是否與當時的大學職員相片相同。冼淑雯供稱,當時被告有戴長方形黑框眼鏡,髮型也和現時不同,容貌就無分別。以被告現時的外觀,如在街上兩人靜止下對望,她也能識出被告。
法官郭啟安聽取控方舉證後,裁定本案表證成立。被告需對控罪答辯,不過辯方透露被告上庭自辯機會不大,但希望法庭押後本案至明天,辯方聽取被告對本案的進一步指示。法庭接納要求,案件明日再繼續。
本案控罪指,被告楊家倫(31歲)在2016年2月9日於旺角豉油街及花園街交界附近參與暴動,又縱火燒的士。被告否認暴動罪及縱火罪,抗辯稱警方拉錯人。據資料,控方在庭上指新聞片段中,明確顯示縱火者戴有眼鏡及浴帽,曾要求被告上庭自辯時需戴上眼鏡及浴帽,供法官辦別被告是否片段中的縱火者。及後,控方不再堅持被告要戴眼鏡及浴帽上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