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12月7日訊 (記者 張琪)內地入境旅行團導遊辱罵遊客、強迫遊客購物等問題頻生,政府於2011年決定成立旅遊業監管局,直至昨日商經局終於公布《旅遊業條例草案》,並列明旅監局法定監管機構,代替現行旅行代理商註冊處及香港旅遊業議會負責發牌及行業規管工作。旅監局轄下暫定至少三個委員會協助運作,其中紀律委員會負責對局方審議的違規個案進行研訊,調解委員會則服務消費者不涉及紀律的糾紛。
商經局預計,明年上半年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若立法會順利通過,旅監局最快會在兩至三年後運作。旅監局成立後,將接管旅遊業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並建議從賠償基金撥出一定百分比的款項,成立「旅遊業發展基金」以推動香港旅業。
現時旅議會並非法定機構,規管業界困難重重,旅監局出招「刑責上身」,列出八項刑事行為,當中至少有兩條主要針對強迫購物行為,分別是禁止旅行社、其僱員、導遊,及行程上的店舖作出任何強迫團友購物行為,包括恐嚇、謾罵,及不能無故不可將團友置之不理等,一經定罪,旅行社可被罰款最高十萬元及監禁兩年;導遊、領隊不得迫使團友進入或逗留店舖,或以其他方式強迫團友購物,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最高五萬元及監禁一年。條例並禁止旅行社與未經國家旅遊局批准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內地旅行社合作,無牌經營或違反牌照條件,均屬違犯刑事法。
旅監局對業界規管力度與範圍將會全面升級。所有新開設的旅行社額外以銀行擔保方式向旅監局交存50萬元保證金,而現有旅行社則無需繳交,但其違規次數達到一定數量時,將分兩級制繳付,先支付25萬元,若再出現多次違規並達至一定數量時,則再多繳交25萬元,以防旅行社未繳清違規罰款就結業。其次,要求每間旅行社須委任一名獲授代表,及要求他具有制定資歷和修畢旅監局指定課程,信納為旅監局合適人選,若因其疏忽、縱容或同意下違法,需負上法律責任。